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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 Fair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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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 Fairness

公平究竟有什么含义?答案取决于决策过程的具体性质或具体的制度,例如,一次公平的审判、一场公平的竞争、一项公平的打分、一个公平的价格、一份公平的协议乃至一次公平的选举等等,这许多不同的情景都需要一系列相应的公平标准与之匹配。不过,这一切的核心在于人的平等,即使这种平等缺乏正当的理由。
公平的概念与其它一些道德概念密切相关,如平等(equality)、公正(impartiality)和正义(justice)等。如其它道德概念一样,公平所关心的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待遇,特别是在彼此的差距微乎其微的情况下,它要求待遇的一致性。公平所关心的内容是独特的,它聚焦于决策的过程或适用规则的制度。例如,就适用规则来讲,只有对类似的情形能一视同仁的规则才是公平的,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才能例外。相应地,要公平地评判一场考试,就要对所有的试卷都适用统一的评分标准。在评价决策制定或规则适用的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时,一般都要求“公平”。前者大体是指“程序的”公平,后者是指“分配的”公平。尽管这两者往往是相通的(即公平的程序会导致公平的结果,而不公平的程序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形,所以,应该将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区分开来。虽然在公平的概念中这两种含义兼而有之,但它更侧重程序,而公正的概念则更侧重于结果(参见:distributive justice,分配正义)。
根据《牛津英语词典》,在现代意义上包含公平的词汇最早可追溯到1460年,但在其它语言中,与此概念相近的词汇则在更早的许多世纪就出现了。例如,修西底得斯(Thucydides)的《帕罗奔尼斯战争史》(公元前5世纪末叶)第五卷中曾有记载:被围困的米勒斯人要求围困他们的敌军考虑“在各方都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公平交战和公正交易的方式”(修西得底斯,1972年,第五卷,90页)。他们的要求反映了强者和弱者不论实力大小而都应该得到同等待遇的观念。在《政治学》一书中(公元前4世纪末),亚里士多德发现,正义和公平的标准在不同的政体里具有不同的含义。在由富人统治的寡头政体里,人们认为基于各自的贡献实行差别待遇是公平的,而拥有财产的数量代表着人们贡献的多少。相反,在共和政体里,人们认为在待遇上一视同仁才是公平的——政治职位通过一种博彩制度参与分配,而不论当事人的出身贵贱和地位高低(第五卷,第一章)。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没有普遍认同的公平待遇标准。不同的待遇方式无疑都可以被视为公平,只要对同类的群体一视同仁即可。
近年来,由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著作及其“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影响,“公平”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在其代表作《正义论》(1971)中,罗尔斯认为,如果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个体置于一个精心构造的模拟选择情景之中,他们会选择一些具体的正义原则,这就说明正义原则的合理性。为确保原则的选择不受个人特殊利益的影响,罗尔斯引入了一个“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的假设,即任由个体在对各自的身份或属性(如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因为这些代表性的个体会担心一旦无知的面纱被揭开,他们可能会成为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成员。所以,他们会选择那些保护弱者和“处于极端弱势”成员的原则。罗尔斯称这一理论为“公平的正义”,因为这个概念性名称“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在一种初始的情景中,正义的原则即被公认为是公平的”(1971,12页)。
最近一些学者(包括罗尔斯在内)呼吁,为了确立企业之间相互协作的义务关系,有必要促进它们之间的公平分配关系。H.L.A.哈特(Hart)在1955年创立了“公平原则”(或称“公平游戏”):
如果一些人在相互协作中依照规则行事并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他们就有权要求那些因他们服从规则而受益的人也同样服从这些规则(哈特,Hart,1955,185页)。
 
公平原则的道德力量就在于公平地或者公正地分配利益和责任。在相互协作的活动中,如果一些人参与创造和享受利益,而另外的一些人只享受利益,却不分担这些活动的成本(即搭便车),这就构成对合作者的不公平待遇。为扭转这种局面,他们也应该参与合作,无论他们是否愿意(如果进一步的一些条件能够得到满足的话)。正如哈特和其他理论家所认为的,公平原则可以确立人们承担公民责任的义务——最明显的就是遵守本国的法律——即使他们本意并非如此。
近年来,公平的概念在社会心理学中也占据了显赫的地位。研究者对司法、政治、商业和其它领域里的决策过程进行了研究,目的是为了确定人们关于程序公平或程序正义的观念(在此情景中,二者是可以互换的)。研究表明,程序上的考虑对研究对象具有重大的影响,它与结果上的考虑不同,就算结果极为不利,程序上的考虑仍然具有更强的影响力。例如,在评价诸如政治、司法和商业等各种机构时,研究对象往往强调决策制定的方式,而不太注重决策的结果对他们的影响(参见:林德和泰勒,Lind & Tyler,1988年)。实验测试的结果加深了理论家对公平本质的认识。如果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听取并尊重研究对象的意见,那么研究对象就会认为决策过程是公平的,而不需要像从前的哲学家所强调的那样——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得到同等的待遇。
 
参考文献
 
乔治·克拉斯戈(George Klos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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