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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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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伦理

 对经济正处于发展和萌芽阶段的国家,其价值观念和行为标准的研究几乎囊括了全球伦理的所有问题:社会商业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合作,自由市场中的商业伦理,普遍标准相对于具体的国家标准,跨文化伦理观的比较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伦理视角,企业和多国公司的道德规范,涉及利益相关者的种种问题以及伦理教育,等等。

 
重要性
在过去的20年里,由于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和世界范围内多国公司的发展(见:multinationals,多国公司),人们已经将注意力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多国公司在各种经济环境下的运营正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法律、经济制度(自由市场或是中央计划)、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通行的道德标准都是决定商业行为的宏观因素。当目标国家的这些因素与多国公司母国的情况存在差异时,就出现了必须解决的两难问题。应该尊重目标国家特有的惯例和行为方式,还是推行国际普遍原则和行为标准?还有,多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是否要承担特殊的义务?
近年来,全球出现了一种由指令性经济或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体制转轨的趋势,这是伦理学研究的最新发展动态,对商业和社会(business and society)具有重大的意义。无论是世界范围还是国家范围的探讨,统一的结论是:指令性经济未能成功地实现其目标,即产品生产的高效率和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比如,1992年在印度举行的一场关于商业伦理的全国性会议上,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强大的政府控制导致了经济发展的滞后和政府及商业价值的下降,因而使得经济系统的目标大打折扣(玛瑟斯,Mathias,1994)。尽管新的自由经济的广泛发展导致了新的伦理问题,它带来的危险还是要小些。然而与会者还是警告说,对环境的忽视和超量消耗也可能产生同样的破坏作用。
 
其他关键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和“商业伦理”两个概念有时可以交替使用。然而,“商业伦理” 包含了态度和行为的基础,直接指向道德,并对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指向企业所处环境的范围和它对社会的责任,其范围十分广泛:从对股东利益的责任、遵守法律以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同和维护,到企业经济目标之外对社会目标的义务(参见:stakeholder theory,利益相关者理论;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公司社会表现)。后一种概念以系统化的观点来看待相互的责任。将其置入全球化的背景中,多国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是当地政府,双方的关系由彼此都可接收的成本和利益分配规则来决定。更广泛地说,可以认为企业的责任是在赚取利润的同时满足所在国政府的社会经济需要。然而,在发展中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和商业伦理正处在发展过程中,相对稳定和统一的观念尚待形成。
 
分析的框架
各国文化和经济的差距增加了伦理原理在跨越国家界线时的复杂性。就世界范围来说,最重要的原理是:普遍的权利和文化相对主义。任何国家的企业都必须遵守各国认同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和反歧视。同样,有的学者主张“跨文化的商业伦理”(弗雷德里克,Frederick,165页)。曾有来自公司、行会、国家、政府部门以及世界组织等不同层次的提案,倡议创制规范多国公司和政府行为的国际制度,有些提案已经出现雏形。尽管这样的国际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社会、道德、政治可以在一些领域对企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比如技术规范、信息共享和安全等普遍的原则。其他领域则争端连绵,不同利益和观点之间剑拔弩张,因此难以形成共识,更谈不上实施。由于各种繁琐的限制性规定,由来已久的议案《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至今仍未能通过。尽管如此,持续不断的讨论和信息共享增进了国际间的理解,促进了共识,其进程正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与此相反,“文化相对主义”强调社会规范的文化特殊性(参见:relativism,cultural and moral,文化和道德相对主义)。对跨国经营者来说,他要必须应对母国本位主义和驻在国本位主义的双重压力。母国法律对多国公司的海外行为加以规范,这说明母国试图推行本位主义的道德观,美国的《海外腐化行为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就是一个最佳例证,它禁止本国的公司在海外超额馈赠礼品和支付报酬。驻在国本位主义的观点认为,当目标或驻在国的文化与母国的文化存在差异时,企业应该入乡随俗。其他例子包括对决策过程中的权变理论的修正,在这里,最好方法不再是考虑“对或错”,而是考虑各种法律因素。唐纳逊(Donaldson,1993)的“外界社会契约论”试图在二者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他号召人们尊重商业文化中既定的道德行为,考虑当地的伦理背景,如建立在私人关系基础上的商业行为。但是,这些并不排除普遍规范的作用。相反,这种方式要求将普遍行为规则和当地的文化传统再度融合起来,避免偏向任何一方的极端形式,结果是建立“有限理性”的最优化目标,而不是最大化目标。
另外两个概念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关者处在不利地位,企业要根据“新增利益相关者”原则承担起特殊责任。在发展中国家,市场制度仍不健全,人们的社会期望存在悬殊的差异,消费者尚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更难作出理性的选择。因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要由一些外部利益团体来代表。对这一点,“雀巢公司”深有体会,该公司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一度出售无差异配方的婴儿奶粉,因此遭到消费者代表发起的联合抵制。这些消费者中的积极分子就是一种利益的代言人,或者说是“新增的利益相关者”(塔维斯,Tavis,1988)。对于多国公司,塔维斯认为,其当地的分支机构就是新增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它们应该保证将其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呈报总部,并且让总部了解当地政府的政策。同样,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展调查有助于多国公司正确地识别当地的社会需要。当然,公司涉足的深浅应该视当地社会的复杂程度而定。但是,也有人反对多国公司超出正常的经营范围或开明的(长期的)自利原则过多地参与驻在国的事务(沃亥恩,Werhane,1994;斯登勃格,Sternberg,1994)。类似的意见提倡公司设立代表当地社区利益的委员会,这种观念来自于宗教激进主义思想,如拯救神学(塞西和斯塔德梅尔,1990)(见:fiduciary responsibility,信托责任;liberation theology and business ethics,政教分离神学和商业伦理学)。第二个概念是“社会合作关系”(弗雷德里克,塔维斯,普斯特,1988),它提倡多国公司应该和国内公司一道与当地政府合作,譬如,共同建立安全标准和制定外资政策。
   
机构和专业人士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政府需要因应政治经济体制的演变改革本国的法律和管理制度,企业也必须推行系统的内部变革(参见:strategy and ethics,战略与伦理)。要充分认识正在经历巨变的经济中的伦理问题,营销和环境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参见:professional ethics,专业伦理)。面对这些挑战,政府、教育机构和商业机构应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将是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的对象。
 
参见 organizational culture,组织文化;social responsibility,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西塔·阿巴-劳(Sita C. Amba–Rao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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