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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商业伦理 Business ethics in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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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商业伦理 Business ethics in Europe

在欧洲,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商业伦理开始成为一门在大学和商学院讲授的学科,同时也引起了工商界的关注。商业伦理学的教授席位不断增多,围绕这一学科的书籍、刊物、学术团体以及课程设置也与日俱增,这些迹象表明商业伦理学的学术地位已臻成熟。1984年,荷兰的奈洛德大学尼德兰商学院在欧洲首家创设了商业伦理学学系。10年之后,这个专业的学系已经激增到15个,其中包括享誉极高的伦敦商学院迪克森斯商业伦理及社会责任学系。遍及欧洲的众多大学和商学院都开设了商业伦理学方面的课程,这一领域的书籍和文章以各种欧洲语言出版。1992年,《商业伦理学:欧洲论评》季刊开始发行;1995年,一份英法双语刊物开始出版;1994年,一本题为《商业伦理学:欧洲视角》的论文集面世。所有这些都表明:商业伦理学业已在欧洲成型,并具有鲜明的欧洲色彩,明显区别于美国的商业伦理学。
在该领域同样值得一提的是“欧洲商业伦理学网络”。该网络创建于1987年,是“首届欧洲商业伦理学大会”的成果。该网络的目标是促进商务决策过程中的道德质量,扩大经验交流与合作。在成立之后的7年时间里,该网络在学术界和商界发展了500多名会员。它强调学术代表、商务代表、政府机构和专业人士等携手并肩,共同开展讨论与合作,这一点体现了欧洲的特色。在第一本由司登曼(Steinmann)和鲁尔(Löhr)所著的有关商业伦理学的著作《行为伦理学》中,“沟通伦理学”被置于中心地位,这绝非简单的巧合。
商业伦理学在欧美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似之处。这两大分支都充分重视个案的描述与分析,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环境管理、人事管理、产品质量、营销实践、财务结构、会计方法、知识产权以及外贸方面的案例在大西洋两岸都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公司文化和道德环境的建设也不例外,愈来愈多的公司已经制定了伦理道德准则。80年代里,在推行公司道德准则方面,欧洲落后于美国,但是进入90年代后,这种差距逐步缩短,公司道德准则在欧洲日益成为强化组织道德基石的一种手段,用以遏止欺诈、犯罪和其他形式的不轨行为。
在学术论题以及工商界处理道德问题的手法方面,欧美之间仍然存在迥然的差异。对于学术论题而言,只要在怀特(White)所著的综合文集《商业伦理学:哲学品读》和德国的《商业伦理学词典》的内容之间稍作比较就不难发现它们的差别。美国的《品读》对工商界出现的利益团体和个人之间具体的道德困境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例如幕后交易、性骚扰、环境责任以及工作场合的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德国的《词典》尽管也涉及其中一些论题,但远远不够全面。德国人研究的论题更偏重诸如私有化的伦理问题、员工集体决策的道德基础、投资决策伦理和市场经济的道德属性等宏观问题。简言之,德国的《商业伦理学词典》大量地渗透到社会政治哲学和经济伦理学的领域,这反映了欧洲商业伦理学的整体现状。这不只是一个定义的问题,欧洲的学者显然是在努力放大这一领域的定义范围。对于伦理学的流行概念,在定义的差异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概念区别。在欧洲背景下,伦理学不局限于处在明显的冲突环境下的个人责任,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在德国政治术语中所谓的社会化市场经济的集体责任,提倡自由市场体系所赋予的机会应该结合公司、政府机构、工会、职业团体以及其他利益集团所创造的共同利益。
欧洲商业伦理的发展走出了自己独具特色的道路,这与欧洲的法律、政治和文化环境有关。欧洲的法制体系和英美的法制体系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美国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系,人们习惯于法官造法或先例判例的原则,而欧洲国家的社会生活则主要依靠大陆法系,其法律渊源来自于罗马帝国和拿破仑帝国。大陆法系十分推崇对政府官员和政府的信任,依赖政府明文制定的政策法规。这些不同的法律体系直接影响到解决伦理冲突的方式。建立在普通法基础上的道德文化鼓励高低胜负之分,而基于大陆法的文化则力求协调一致。欧洲商业中的伦理冲突远不及大洋彼岸那样尖锐,这不是因为欧洲商人更消极或更高尚,而是因为他们更注重于解决问题而非精神的胜利。政治和文化的因素都证实了这一点。纵观欧洲的政治历史,等比例的权力代表和经常性的政府联盟一直是欧洲政治体系的主线,在预先确定的共同利益基础上进行妥协和让步在欧洲的政治生活中已经司空见惯。这种局面同样被运用于公司关系。欧洲的老板和员工在谈判桌前见面的机会要远远高于在法庭上或是在交通阻塞的大街上见面的机会。在美国,许多伦理问题首先被作为激烈争论的对象,最后还要付诸法律;而在欧洲,同样的问题却能在雇主和工会之间通过劳资谈判达成一致,政府机构通常作为第三方提供支持或者行使法律的职能。
从根本上讲,在商务关系领域,伦理学必须从个人价值、个人态度或个案分析中走出来,也不能仅仅囿于准则和指南的设计——当然,这些方面的重要性也是无可争议的。在欧洲,商业伦理学力图在道德上建立经济体系的和谐统一,旨在为所有的市场参与者而非仅对少数人提供行动自由。它提倡集体对不幸者的关注,并强调将商业伦理学贯穿于长期的政治和道德协调的过程之中,进而安排社会的福利。把所有这些特点综合起来,我们就能够更加清晰地把握欧洲商业伦理学的脉络。
 
参考文献
 
汉克··卢雅克(Henk van Luijk)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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