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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权利 Welfare rights

福利权利是关于幸福生活的权利。从总体上讲,福利包括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的生活状况或条件,一个人的运气、幸福、健康、社群环境、物质资料等因素都是其福利的组成部分。因此,首要的福利权利就是幸福生活的权利。可以基于三个不同的福利概念将各种福利进行大致归类。相对而言,“福利”一词是指:1)一个人生活的幸福状况;2)幸福的资源;3)以组织的形式向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救济的能力。
格里戈里·弗拉斯托斯(Gregory Vlastos)是第一个福利概念的最富有影响力倡导者。他认为,追求幸福是最基本的人权。这项权利的内容可以归结为每一位个体所享受的幸福生活或福利,也就是人类感受各种形式的价值的快乐。一个人的福利权利和另一个人的福利权利是平等的,因为他们福利的价值是相同的。从普通的人权到福利,弗拉斯托斯罗列了很多具体的福利权利,如受教育的道德权利、医疗保健以及基本的工作环境权利等等。在这一点上,他的推理转向了第二个福利概念,这一概念在马丁·戈尔丁(Martin Golding)的著作中得到了极其全面的阐述。他把选择权和福利权进行对比,认为前者属于对人身和财产有限的主权,而后者则是社会理想所赋予的享受生活资源的权利。每一份福利权利的内容是权利持有人享受快乐或者生活的某种要素或手段。前者包括诸如健康或免于痛苦的自由;后者包括食品和教育等。卡尔·韦尔曼(Carl Wellman)对第三个福利概念做出了极其明确的阐述。在他看来,首要的福利权利就是享受某种或多种福利利益的权利。福利利益表现为向个体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救济——金钱、物资或服务——以满足个体的需要。大多数的福利来自公共支出,如(以美国为例)社会福利保障、食物券等,此外还有民间的社会福利,如红十字会的赈灾捐赠或救世军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的食物和住所。
为了全面领悟福利权利,不仅要明确“福利”的相关含义,而且必须理解权利生成的先决条件。围绕福利权利的争论通常要引证韦斯利·纽康伯·霍菲尔德(Wesley Newcomb Hohfeld)的“权利主张生成论”。可以如此理解,如果说琼斯拥有享受充分医疗保健的权利,这就意味着琼斯有权要求特定的第二者对她提供医疗保健,相应地,该第二者也就有义务对她提供这样的医疗保健。
然而,当资源严重稀缺,无法提供充分的医疗保健时,一个概念的问题便出现了。既然任何个人或政府都不可能承担力所不能及的义务,故而普遍的医疗保健权利就无从谈起。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承袭了权利主张论,进而建议,在这样的条件下,一个人仍然可以在形式上主张他的潜在要求权,这种权利主张应该决定当前的思维并指引当前的政策。麦克洛斯基(H.J. McCloskey)尝试绕开这一困境,他的“权利禀赋理论”认为,权利是行动、拥有、享乐或经验的自由,而不是对其他人的主张。福利权利尽管需要依赖其他人的努力,甚至要求其他人的协助才能实现,至于谁来承担这种努力或协助的默示义务,要视具体的情形确定。
绝大多数自由意志论者认为权利是一种消极的要求,即个人的行动自由或私有财产受他人的干涉(参见:libertarianism,自由意志主义)。虽然大多数自由主义者接受这种消极的权利,但是他们同时主张各种积极的权利,要求他人为自己提供物资或服务(参见:liberalism,自由主义)。由于福利权利表面看来是一种积极的而非消极的权利,因此福利自由主义者能够而且通常会证实它的存在。不过,许多自由意志论者坚称,试图把权利的消极概念与要求提供福利的默示义务的积极概念混合到一起,这样会导致概念上的错位。詹姆斯·斯特巴(James Sterba)建议消极的福利权利和积极的福利权利可以同时并存。那些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人拥有要求他人不得干预他们从那些必需品过剩的人那里索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因为福利权利既可以是消极的自由权,也可以是积极的要求权,斯特巴将它定义为一个人索取或者收受满足基本需求之必需品的权利。
定义福利权利必须区分不同的概念层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定权利和道德权利。法定权利是由一定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的原则确立的,如受教育权就是法律制度中的民权之一,每个公民都普遍拥有这项权利。此外还有基于特定身份的特殊法律权利,如对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补助便是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获得的特殊权利。道德权利是由社会道德或理性的标准确立的,其中包括两个最基本的权利,即人权和民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作为某个社会公民所拥有的权利。至于将诸如社会保障或最低生活水平之类的福利权利归入前者还是后者,道德哲学家们仁智不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定位默示义务的本质。如果属于民权,个体所在的社会就负有提供福利的义务;如果属于人权,其它的政府甚至其它国家的个体公民就有责任帮助那些生计无着的人。
从另一个层面上,福利权利可以划分为首要权利和次要权利。卡尔·威尔曼把福利利益的福利权和非福利利益的次要福利权利区分开来。这种区分总括了以上三种福利的概念。次要福利权利与福利利益有关,但并不采取直接的福利形式,譬如,如果政府决定中止福利的发放,某些福利利益的受益人就拥有法定的权利要求得到公正的解释;工人拥有要求同工同酬的道德权利。
福利权利的讨论的确令人费解,因为“福利权利”的概念被用于各种不同的背景。如果企望在政治、法律、道德等各个层面上寻求一个绝对统一的福利概念,结果一定是无功而返。不同的概念适用于不同的目的。所以,只有认识到概念上的差异,才有可能更全面地理解主张和否定某项福利权利的意义所在,建立在如此基础上的思维和辩论才更为准确并且更富有成效。
 
参考文献
 
卡尔·韦尔曼(Carl Wellman)

摘自刘宝成教授翻译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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