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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和环境伦理学 Environment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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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和环境伦理学 Environment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从“环境伦理学”的意义上讲,“环境”特指把人类作为其中一部分的自然界。它包括随大自然进化过程而不断变化的自然景观,但是,由于人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造了很多自然体系,因而“环境”也包括那些人类业已操纵的领域,比如农业地区、已开发的森林地带以及城市的所在地。
环境伦理学的成长道路类似于商业伦理学或生物伦理学,它首先是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出现的,其目的是将伦理学应用到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问题之中。然而,与其它伦理学所不同的是,环境伦理学并非简单地照搬某些熟悉的信条去应对具体的实际问题:它要求我们开放思想,打破道德信条的常规,因为它亟需我们重新思考道德主体和对象的界限。不管我们的道德基础是什么,我们都必须摆脱“人类中心论”的范式(即,只有人类才具有道德价值或人类居于道德理性的中心地位),进而确立具有道德地位的主体和对象(范·德维尔,Van DeVeer,1986)。环境伦理学的范围比其它应用伦理学更加广泛,它涵盖了更多的内容,涉及许多领域的新问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门新型的伦理学科(卡利考特,Callicott,1984;谢勒,D. Scherer,1990;维斯特,L.Westra,1994)。
环境伦理要求我们正视那些如果坚持纯粹的人类中心论所不能轻易解决的问题;即使我们不是“坚定”的人类中心论者——认为环境价值超过对自然进行经济掠夺的价值,这些问题或许仍然难以驾驭(诺顿,Norton,1991)。由此,环境伦理给我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如何确定道德社会的界限?人类以外的动物一定具有知觉吗(辛格,Singer,1993)?每个生物体都有其独立的目的及独特的自我实现的愿望,这是他们内在价值的基础,那么对这些个体生物我们是否应该一视同仁呢(泰勒,Taylor,1986)?自然界中的“整体” 到底是什么,比如生态系统(罗斯顿,Rolston,1988;利奥波德,Leopold,1949;维斯特,L.Westra ,1994)?许多哲学家认为,所有的存在都有价值,故而都应属于道德社会中的成员,然而另一些人则仅以知觉划界,或将之限定在个体权利的框架之内(里甘,Regen,1983)。
我们的态度取决于对许多环境问题的反应,这些问题包括:污染、资源耗竭、对动物的掠夺(exploitation)、废物处置、人口爆炸、土壤的侵蚀和贫瘠化,此外,还涉及到我们所呼吸的空气,给地球带来温暖的太阳,我们赖以生存的水和土地,栖息地生物的枯竭,物种的消失,气候的变化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会危及人类的生存系统。除了道德方面的因素之外,仅就环境问题的独特性而言,就足以证明建立一门新型的伦理学科的必要性。所有与环境有关的行为现在都可以被定义为“上游或下游,”因为人类的所有行为对未来(时间上)和全球(空间上)都会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由于科学技术力量的迅速发展,人类的每个行为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所以,我们当前的行为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约束,因为“传统的广义自由观念”已力不从心了(Scherer,1990)。
更进一步说,我们在环境问题上所面临的道德冲突已不再局限于有关外部限制的协调问题或团体偏好的冲突问题。内部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知道个人的倾向和选择并非都是可以接受的,我们的生活方式已经引起了争议。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解决作为“消费者”与“公民”两个不同角色之间的内部冲突,必须学会规范和约束前者,转而更加重视后者,必须强调对社会和地球生命的承诺(萨果夫,Sagoff,1989)。我们必须重新理解道德,重新明确“深刻”而非“肤浅”的生态伦理是指什么(锡德等,Seed,1988),与此同时,要在限制再生产和消费主义的基础上改变生活方式,改变饮食结构,树立新型的理性和精神目标。
环境伦理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但在文献中已经出现了几种相互冲突的研究方法。我以上曾提及人类中心论和非人类中心论的二分法。有人认为,纯粹地以人的意志为中心其实就是一种“种族主义”(即,不恰当地认为人类比其它物种具有更高的价值);而另一些人回应说,只有人类才具有道德观念,才会重视或讨论价值问题,因此只有人类才具备道德的一面。个人主义者和整体主义者之间也存在冲突。有人探究个体的动物或植物是否具有价值甚至权利。另一些人则认为只有整体,比如说物种、生态系统、土地、或生物圈,才体现了最切当的价值所在(罗斯顿,Rolston,1988;利奥波德,Leopold,1949;维斯特,L.Westra,1994)。然而另一场争论焦点集中在科学的作用上,例如生物学或生态学在环境伦理中所扮演的角色。
虽然科学上的“是”的概念并不确定也并不完整,但是那些拥护整体伦理的人还是用这一概念来规范道德上的“应该”,以此恰如其分地决定对环境有益的行为(罗斯顿,Rolston,1988)。另一些人倾向于将环境伦理和方法论的难题分开,同时也使其摆脱不成熟的、类似科学的生态学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的限制,因为生态学的研究方法和观点确实复杂多样(施雷德·弗雷谢特和麦科伊,Shrader-Frechette & McCoy,1993)。        
从本质上讲,环境伦理是制定社会、政治及经济政策的基础,商业经营也必须考虑这一重要因素。企业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对人类和其它生命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同样,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如果它们在经营过程中能够严肃认真地接受有益于生态的环境伦理的指引,广大公众将深受裨益。
不幸的是,破坏性的商业行为的报道总是比正面事例的报道更为频繁,留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也更加深刻。堡普尔(Bhopal) 和埃森·瓦尔德斯(Exxon Valdez)的名字几乎众人皆知,现在我们来看另一个事例:哥斯达黎加在阿玫斯科德附近建立了一个“以人为本的生物圈”的项目,为保持当地环境的可持续性,需要在周边建设缓冲地带,麦当劳公司对此提供了慷慨资助,然而,这类建设性的商业行为却很少见诸报端(拉切尔和赛斯卡,Lacher & Cesca)。另有一个与商业经营有关的环境问题,其内在含义直到现在才被人们洞悉,其实它已经有一段漫长而糟糕的历史了:即环境种族歧视。由于经济目的成了指导基本商业政策的唯一指标,工商企业在为危险性的业务或危害性的废物处置设施选址时,大都倾向于着眼那些房屋和土地价值低廉的贫困地区。由此可见,习惯性地利用“褐色土地”,也就是有色人种的居住地及其周围地区,这对他们来说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了(布拉德,Bullard,1994;韦斯特和温,Westra & Wen,1995)。
当企业活动影响到环境进而威胁到人类时,企业可能只是简单地诉诸传统的道德理论来评价他们的行为。比如说,功利主义的教条认为,大多数人的利益就代表了道德人正确的目标;如果“利益”含义是建立在社团主义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作为总体偏好或纯粹的经济利益,那么这种方法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奏效的。根据康德(Kant)的绝对生命价值理论,道义论强调对人类权利的尊重,它不允许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行为,不论它可能会给其中的任何一方增加何种利益。最后,罗尔斯主义的“公平理论”可用于:1)限制为了商业发展或获取利润而强加于利益相关者身上的不公正负担;2)阻止对势单力薄的弱者的掠夺,这就等于换一个角度向“环境的种族偏见”发起攻击(参见:Kantian ethics,康德伦理学;Rawls,John,罗尔斯,约翰)。
实际上,只要重视对人类可能产生的影响(仍属于传统道德理论的范畴,比如“伤害原则”),商业经营完全可以避免许多危害环境的后果。企业应该严密省察自己的产品、生产过程以及商业做法,关心其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者,这样才能避免不合理的风险——这类风险的承担者往往无从知晓所面临的风险,并且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韦斯特,Westra,1994)。
不过,还有意义更为深远的其它问题(例如,工厂和废物处置的选址问题)。这类问题需要人们放宽视野,政策的着眼点不仅仅局限于当前的人类利益相关者,而且要考虑到其它生物的生存环境。总的说来,对于那些可能在数年之后才能确定的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现在的科学手段一时尚无法做到量化或具体化,受害者故而也很难在法庭上对此据理力争。但有一点不容置辩,无论是非人类的生物,还是我们与其它生物共存的生态系统的栖息地,它们已经经受了这些危害的影响。从道德观和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启用在这些事例中包含的要求尊重环境的伦理准则是十分有效的。新的法律、法规也愈来愈多地采取了这样的态度。举例来讲,对于土地使用的问题,在过去政府一直对此放任自流,而如今政府则以“监管权力”的名义限制其地主的商用范围,目的是保护那些脆弱甚至濒危的生态系统,如湿地,因为我们的子孙后代都要依赖这些生态系统的“恩赐”。
从国际范围来讲,生物多样性公约或保护臭氧层议定书,均指明了一个全球规范的趋势,据此,无需证明对某一具体个体的危害就可以规定限制措施。
毕竟,甚至《濒危物种法案》也要求对栖息地进行保护,目的是确保实现保护某些物种的目标。最后,即使一些大型的经济组织也改变了过去的做法,开始强调环境影响的重要性,比如,世界银行现已把这一问题作为提供贷款的一个主要考核因素(古德兰和戴利,Goodland & Daly,1995)。
 
参考文献
 
劳拉·维斯特(Laura Westra)

选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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