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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的伦理问题 Ethical issues i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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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的伦理问题 Ethical issues in finance

 
当交易的双方在市场权力和相关信息的拥有量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特别是当规章制度或法律条令尚不健全或鞭长莫及时,商业伦理问题就会变得极其突出。大多数金融交易依赖于契约的约束和各自对双方道义行为的期望,而且金融决策通常是由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做出的。代理人也许有一些特殊的信息渠道,因而在此类决策问题上会面临利益的冲突。金融业经常涉及到信义职分、自我利益以及对其它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之间的冲突,所以其中的伦理问题尤其突出。
 
金融伦理问题的性质和重要性
尽管很多社会价值观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得到体现,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因此仍然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比如,自我利益的克制、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等问题。很多仅偏袒个别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或者利已的行为尽管是合法的,但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道德规范所反映的是社会崇尚的价值观和传统习惯,不幸的是,在金融领域何为不道德行为这一点在社会上仍然歧义纷呈。比方,远至圣经时期,人们对贷款利率的高低问题就一直争论不休。
近些年来,金融领域的不道德活动与日俱增(通常会令当事的公司损失惨重)。80年代末广为曝光的金融越轨行为最终被裁定为非法,并招致了政府的制裁,其中包括麦克尔·弥尔肯公司、依万·鲍斯基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国际信用和商业银行、期货交易商、共同基金管理者,还有一些国防设备供应商,等等。数家大型的投资银行公司,如德克塞尔·伯恩汉姆公司和奇德·瑞德伯利公司因之遭到了资产清算并失去了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对于很多金融衍生产品的销售是否得当这一问题,人们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展开了严肃认真的讨论,甚至对大型投资公司的资深经理也提出了质疑。在海外经营的美国公司必须遵从禁止在海外行贿的《海外腐化行为法案》,而且违反其规定的美国公司接连不断地招致法律的制裁。然而,金融领域违背伦理的行为并不仅限于美国的公司。90年代早期,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也卷入了普遍的贿赂和其它越轨行为的旋涡。很显然,金融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并且不限于任何一个国家。
 
当代金融伦理的背景
唯利是图是商业组织的天性,他们从不放过为自己或某些利益相关者牟利的机会,这甚至意味着以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金融业的委托和代理关系就是一个焦点性的问题。雇员往往控制着商业资产的使用权和处置权,更普遍的是,经理和董事作为代理人接受所有者和其它资本供应者的委托进行资本运营,而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渠道是不同的,代理人往往面临披露负面信息的伦理困境。另一方面,许多商务关系依赖于公司及其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符合道义行为的期望是开展有效商务活动的关键。类似地,伦理和道德价值观同样影响着雇员、经理及其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既而影响公司组织结构的效率(这被认为是美国和日本公司在工作方式上的主要差异所在)。不难想象,现代金融经济学和金融理论及实践密切关注行为和伦理问题,其中包括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契约、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商业信誉等内容。
金融决策一般会涉及到他人的现金、积累的财富和其它储蓄,因此该行业的伦理行为尤其至关重要。在金融业,如若试图对每一种利已或偏袒某些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施以强制性的规范,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属于异想天开。因此,法律、规章和公司行为守则必然会留有余地,而这就需要具体的工作人员依据所接受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审慎行事,这些看似模糊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恰恰反映了社会对伦理行为的期望。
金融领域的非道德行为会产生连锁反应,它会殃及那些正当经营的、未发生越轨事件的公司,因为个别不道德行为有可能招致法律或政府对整个行业的严密管制,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运营成本的升高。过去的历史已经证明,每一个重大的金融越轨事件都会伴随着新的政府立法和条令的出台,目的是来消除或至少是将这类非伦理的行径控制至最低点。有人甚至认为,大多数政府有关金融业的立法主要是针对金融市场参与者严重的不道德事件的被动反应。不幸的是,丑闻和不道德行为此起彼伏,人们对于金融市场的信心开始动摇,市场参与者的数量在减少,金融市场的效率随之降低。概而言之,金融领域的伦理行为通常是自我利益、市场效率和种种公正概念之间的一种拔河比赛。
 
影响金融业伦理行为的力量
伦理是一种限制性的社会规范,具体到金融领域,伦理行为通常反映了个人、组织和社会目标之间许多两难的处境与选择。亚当·斯密等人曾论断:个人对于自我利益的追求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极大化。但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中,纯粹依靠社会惯例指导伦理行为在价值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其与斯密等人的概念是矛盾的。在中央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这些不确定性和矛盾会表现得尤其突出,有时甚至非常尖锐。
由于市场的失灵,亚当·斯密所推崇的追求自我利益的“无形之手”在某种程度上就受到了束缚。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很多,外部化、信息成本过高和不对称、高昂的交易成本、不平等的讨价还价能力、进出入市场的壁垒以及其它限制市场参与的因素都可能造成市场失灵。抛开市场失灵的原因,有人主张,个人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极大化的追求必须受到限制,因此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约,并大力提倡共同的社会价值观和信仰,提高伦理行为的社会期望值(事实上,亚当·斯密也认识到社会对高尚情操的依赖性)。
纠察和惩罚不道德行为有助于提高金融领域的道德水准。对金融领域不道德行为的防范和惩戒主要采取法制和揭露的形式。当然,为了有效起见,这样的法制和揭露原则上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可是,如上所述,过于苛刻的法制可能会增加整个金融行业的交易成本,并可能导致市场的无效率。因此,对金融界的从业者来讲,他们必须充分认识伦理行为的重大意义,否则就会引致更加严格的法律和政府的管制。
在一些情况下,下列方式会有助于防范非道德行为:重新定义财产权,将先前的外部化行为内部化,或明确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的默示契约。很多新的立法和集团诉讼案件,其矛头所针对的不道德商业行为主要是挪用或损害属于他人的财产。另外,可利用公众压力来迫使公司将其与经营系统之间的内部或默示契约明示化。可是,重新定义这样的财产权通常需要漫长的过程,而且在现代的民主社会中很多情况是不可能推行的。当然,最有效的方式是在道义上推行抑恶扬善,这在经济上也是最有效率的。
此外,道德声望具有很多优势,比方,建立和保持良好声誉的公司可以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从而减少交易风险。为此,公司应增加给予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价值,提高服务水准和承揽业务的能力。在金融领域,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交易通常会涉及关于他人资产的决策,所以信任和良好的声誉是企业生死攸关的大事,同样也是减少和消除代理成本及履约成本的有效机制。最后,由于良好声誉有助于减小交易双方面临的风险,所以能够增加商业机会。这样,拥有较高道德声望的公司赢得了更多增加财富的机会。
公司首要的目标就是股东财富极大化,这是大多数金融业的专业人士不假思索的信条。有人坚信,从长远角度来讲,股东财富极大化只有通过道德行为才可能实现,而不道德行为则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因为它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但是,仅通过股东财富最大化来阻止不道德行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公司的股票价格反映出不道德行为的收益会少于该行为未来成本的期望现值时(其成本主要体现为罚金或声誉损失,进而影响到公司的风险和回报)。而这里的前提是其中的不道德行为能够被及时揭露而且资本市场能够准确地评估其对股票价值的影响。结果,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其自身而言,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般不会导致伦理行为。有鉴于此,大多数金融专业人士接受了这样一个观点: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必须首先做到合法,当然如果能同时符合道义,则更为可取。
 
金融管理的伦理问题
经理是委托人(所有者和其它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代理人,他们更熟悉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相对其它所有者来说,享有类似的优势。尽管有多项法律法规限制经理和董事作为代理人以权谋私,但不道德行为的空间依然大量存在。譬如,财务政策通常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且某些重要信息可以被列入保密范围。此外,对于其它非财务信息的公布也可以做出一定的保留。公司出售资产必须首先就其资产现状予以公告,实践表明,若高估资产的价格,则会导致股价下挫。类似地,董事会在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时,有时对他们的信义之责考虑不周,而过于慷慨地向其分配了股票期权、金色降落伞以及其它形式的管理报酬。
 
与利益相关者的金融交易所产生的伦理问题
管理者在与诸如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的社区、工会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易过程中,同样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如果在交易中双方对于伦理行为的认识发生了歧义,问题便产生了:供应商和顾客的行为都可能存在投机倾向;公司也许会忽视对社区应承担的责任;新投资者可能会拒绝接受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内部默示契约。有人指出,在收购一间公司时,代价不菲的内部契约是谈判的主要议题,结果往往会削减大量的经营费用。在很多情况下,对这些内部契约的调整又会产生尖锐的伦理问题。
 
金融服务业的伦理问题
1933和1934年的《美国证券法》及1900年的《英国公司法》对信息披露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它们为信息披露设定了最低限度,并对证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全面披露设定了惩罚性措施,目的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尽管这些措施会增加证券的发行成本并减少可能的风险证券组合,既而减少投资者的选择,但在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很显然有助于增加金融市场信息的有效性。
法律禁止证券的内幕交易是试图减少金融市场参与者信息不对称的另一举措。但是,对于这些法律和规定却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某些人认为内幕信息并不属于使用人,因此,使用内幕信息是错误的或具有欺骗性,并有悖于内幕者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有鉴于不平等的市场权力和不对称的信息所造成的问题,大多数美国金融服务业的职业联合会都为其成员制定了伦理行为准则(例如,特许金融分析师联合会)。此外,旨在保护那些在市场权力和知识方面处于弱势的投资者免受市场权力和知识处于强势的公司伤害的很多规章制度和原则也纷纷出台,譬如,有关证券销售方面的适销原则等。适销原则要求,经纪人应断定某些潜在的风险证券的购买者是否具备购买这些证券的能力。同样,证券的发行者必须以“公平和平等”的价格发行证券。东京和纽约股票交易所近年来专门成立了研究小组和专门委员会来推荐改进金融市场中个人投资的公平和效率的有效途径。
另外一个金融方面的伦理问题是,很多投资者只肯投资于行为检点的公司。这些投资者情愿放弃更好的风险回报组合,缩小其投资的范围,对此,许多“有社会责任感”的共同基金恰好能满足这类投资者的需要。
 
结论
伦理问题在金融领域无所不在而且至关重要。代理人(如经理)通常拥有信息优势并负责管理属于他人(委托人)的资产,对于代理人的自利和其它不轨行为,伦理是一个重要而有效的约束。雇员、经理、公司及其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金融交易错综复杂,法律、法规和公司行为准则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更加突出了伦理在金融业中的重要地位。金融交易大量地依赖于内部契约,而对于股东财富极大化的追求必须接受社会伦理规范的约束。进一步来说,金融业中的不道德行为会导致商业秩序的紊乱并进而促使整个行业规范和法律成本的提高。相反,维护道德的声誉则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商机并最终会促进财富的增长。
 
参见:accounting ethics,会计伦理;agency theory,代理理论;efficient markets,有效市场;ethical issues in corporate finance,公司金融行为的伦理问题;ethical issues in investment,投资中的伦理问题;financial reporting,财务报告;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海外贿赂行为法;insider trading,内部交易;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 公司控制市场;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兼并与收购;risk,风险;stakeholder theory,利益相关者理论;white knight,白衣骑士
 
参考文献
 
拉基·阿加华尔(Raj Aggarwal)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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