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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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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Ethics

一言以蔽之,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始终是“我们应该怎么做”。
首先,“我们”:伦理从不完全讲求自我修身,而是强调对共同问题的探究:一个人德行。这里的“一个人”是指任何人,当然,他也可以属于某个特定团体。
第二,“应该”:伦理是一个“规范性”问题。具体来讲,它是关于行为以及对行为评判的规范——好与坏、对与错、明智与愚钝。在这里,要确定何谓“应该”,并不仅仅需要探究实际的行为、行为的动机、(人)心理的主体,而是要探究其中的伦理。伦理理论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提及“人的本质”问题,这一点将在下文中得到进一步地证实。
第三,“做”这个词:很多伦理理论集中研究人的属性或本质,而不是拘泥于具体的行为。不过,本质通常与行为息息相关,在行为之中时隐时现,如果将其与实际利益割裂开来,仅仅为了本质而研究本质,那与其称之为伦理学,毋宁唤之为美学。
但是,对于“伦理学”一词也有更为狭义的用法。这种用法普遍见诸于过去几个世纪大多数道德哲学的词汇表里,更早期道德哲学也无甚例外。就其狭义的概念,伦理学特别关注作为社会群体成员的人的行为规范——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从这种更为专门化的意义上讲,伦理更确切地是指“道德”或“道义”。道德哲学试图为全人类或者(被认为是等同的概念)所有理性的人探索一套道德原则或规则,或起码在原则上确定究竟能否有可能找到这样的原则或规则。这种尝试能否成功,乃是一个有史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由来已久的所谓“相对主义”观点认为普遍的道德原则是虚无飘渺的,但取而代之的是,某个社团或甚至个人却拥有一套相当明确的规则(参见:relativism,相对主义;culture and moral,文化和道德)。
道德是对于一个团体的一整套规则,然则,到底是怎样的团体?对此答案有二:首先,也是主要的,有一些我们谓之“自然的”团体,其团体的形成不是经过审慎的选择而是自然天成的或由偶然因素将其聚拢在一起的。其中包括社会、文化,当然还有它们的主体——人——的组合,我们可将此类视为一个有限集合。而另一类团体,则属于一种“结合”,即,其团体的形成是由其成员经过选择,有目的地结合在一起的。如此说来,医生就属于第一类团体,而“美国医药协会”就属于第二类团体,所以才有了我们谈论的“医药伦理”、“商业伦理”,凡此等等(参见:business ethics,商业伦理)。
第二种类型的具体伦理准则存在大量的问题。商业伦理是关于人们从事商务交易的伦理。这就是它的定义。但是,是否就此认为商业伦理是从属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普遍奉行的一般性伦理原则?或者反之,就此认为商务联系实际上派生了特殊的新原则?商界人士能否无视普通伦理的约束而只服从于其职业的特别规则?这些就不再是定义的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理论问题(参见:codes of ethics,伦理准则)。
哲学伦理是关于以上伦理观念的反思:试图找出伦理的基础或其逻辑地位,它的基本思想或基本原则。然而,早在中世纪甚至更早些时候,哲学家们也曾尝试过将这些一般原则应用于相当具体的现实生活问题,它被称作“决疑论”或“诡辩术”,这在当时是一个略带轻蔑的词汇。但它事实上指明了真实而合法的任务,即应用伦理原则于复杂的现实生活。
在初步了解了伦理理论的研究领域及其类型的差别之后,让我们来探讨一下道德含义这个问题。这个问题聚讼颇多,所以这里给出的解释也应这样理解,即探讨那些仍待商榷的思想。为了理解道德的思想起见,我们需要从社会的思想入手。这个思想有两个基本要素。首先,它是“社会的”,如果它应用于整个社会,或具有道德共识的社会。如果它对某些行为抑此扬彼,它也是“规则”。此外,人们在实施这些行为时,最好不要轻易改弦易辙,因为道德规则的稳定性号召我们不要恣意妄为。第二,一个社会的道德规则是社会的,这是指规则的实施是社会化的。这一点说明,它不通过设置或指定专门的机关为此进行立法或施以强制,否则就是法律,而不是道德。道德是非正式的:可能没有权力机构设定这些规则,而且不需要委派官方监督实施,而是由各个参与者自行“实施”——通过表扬、谴责、奖励和惩罚的方式。于是,社会“道德”是置身其中的成员广为接受的一套规则、原则或理想,并为人们经世济用,修己安人,引领人们朝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我们现在可以作一个更进一步的区别,这从哲学角度是极其重要的。刚才提出的定义可称为是“社会科学层面”上的定义:社会X的伦理是X的成员希望共同遵守的一套准则。然而,有人认为某些社会的规则甚至普遍人类的现行规则都存在某种缺陷,故此应该予以改良。一套社会所应该具有的规则——不论它实际上是否具有——就是我们所谓的“理想的”伦理理论。这就提出了一个十分深刻的问题:理想的伦理理论是否实际可行?如果一个社会实际上没有或者缺乏它应有的道德准则,我们能否为之创制一套普遍公认的道德准则呢?诚然,这是哲学家们无法回避的大问题。但这并非唯独哲学家所必须思考的问题。尤其是在多元文化的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在具体哪些该表扬、谴责、奖励或惩罚的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认识差异,进而体现于各自的行为之中。不可避免地,很多人开始从哲学的角度做出反应:起码是在思考,而且更可能着手促进社会道德的“改革”。
在对伦理问题的探究中,各种诸如商业伦理等具体的领域,其改革的力度和范围深入而广泛。无疑,商业伦理实难准确定义,其中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它是一个变幻莫测的领域,因为商业活动纷杂多样,而且很多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产生剧烈的变化。其次,商务关系漫无边际,参与商务交易的人们具有极其复杂的文化差异,而且必然会被各方不同的伦理实践和期望所影响。所以,对于从事商业伦理研究的哲学家来说,前景仍然任重而道远,不论他是分析学派还是改革学派。
 
参考文献
简·纳维森(Jan Narveson)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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