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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伦理观 Feminist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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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伦理观 Feminist ethics

女权主义伦理观,是围绕女性道德理论和实践的一系列观念,其主旨在于重新解释、补充和重塑传统的伦理观念,从而使其实现(1)对男女两性的道德经验和视角兼收并蓄;(2)尊重男女在道德价值上的平等。女性伦理观提倡一种关爱的伦理,它强调人类养育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母性伦理观认为良好的母-子(亲-子)关系是美好人类关系的理想典范。相比之下,女权主义伦理观则关心男尊女卑的问题,它“反对夫权统治,争取男女平权,以及公正、公平地分配稀缺资源等内容。”(西奇尔,Sichel,1991,90页)。最后,女性同性恋伦理观揭批了传统伦理观对那些偏离传统伦理规范的人的约束,特别是就异性性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言。
人们往往会以为以女性为中心的伦理观是20世纪晚期的产物,但实际上其大部分的观念却由来已久。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John Stuart Mill)、哈丽雅特·泰勒(Harriet Taylor)、凯瑟琳·比彻(Catherine Beecher)、夏洛特·珀金斯·吉尔曼(Charlotte Perkins Gilman)和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都讨论过道德是否存在性别差异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十八、九世纪的思想家为当今的讨论拉开了序幕——“女性的伦理”是不是一种关爱,而“男性的伦理”是不是一种正义,以及女性的传统职责是不是生儿育女。这些讨论促使女性,而非男性,接受了母性的思维。
 
女性伦理观
女性伦理学家,如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认为“女性”品格(例如,哺育、关爱、仁慈和善良)的道德水平完全可以与典型的“男性”品格(例如,正义、独立和理性)相媲美,不能将女性的品格降格为“软弱”者的“温顺”美德(参见:ethics of care,关爱伦理)。在其著作《不同反响》中,吉利根对女性关于堕胎的决策做了专门的研究。在听取这些女性的叙述时,她听到了一种强调亲密关系和具体责任的关爱之声,而不是强调公共利益和/或个人权利的正义言辞(参见:utilitarianism,功利主义;Mill,John Stuart,穆勒,约翰·斯图亚特;Kantian ethics,康德伦理学)。尽管吉利根一再否认关爱伦理是女性所特有的以及正义的伦理是男性所特有的,但大多数研究者都坚持认为吉利根的伦理观点是彻头彻尾的道德性别差异论。在他们看来,吉利根的著作反映了她并不赞成教育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关于男女发展成为完全道德人的相应能力的观点。
根据假设,男性在科尔伯格的六步道德发展等级中一般能上升到第五等级(“社会契约守法取向”),而女性很少能跨越第三等级(“人际和睦或‘善男善女’取向”)(科尔伯格,Kohlberg ,1971,164-5页)。吉利根并不认为这种性别差异说明了女性在道德上就相形见绌,她认为科尔伯格的方法论只能说明男性的道德发展,而不能说明人类的道德发展。在吉利根看来,女性通常能够以某种男性所无法企及的方式发展一种完整的道德人格。男性倾向于用独立性来衡量他们在道德上的进步,而女性则倾向于用与他人联系的紧密程度来衡量她们道德上的进步(吉利根,Gilligan ,1982,76-92页)。
另外一位发展了所谓“女性伦理观”的思想家是奈尔·诺丁斯(Nell Noddings)。她称伦理所关心的是个体之间实际关系在整体上的善与恶。她说,在任何关系中都存在两方:“关爱方”和“被关爱方”。如果一切顺遂,关爱方就会有动力全神贯注于被关爱方,而被关爱方也会欢迎这种关注,主动与关爱方一同分享他/她的期望、评价和成功(诺丁斯,Noddings ,1984,9页)。在诺丁斯看来,关爱不是泛泛地恩泽四海,相反,关爱是指与特定的个体保持持续的交流,并积极参与他们的生活。行动胜于思想。
诺丁斯坚持,给予关爱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无论男女都能够而且应该为之。她还声称关爱方能够而且也应该成为被关爱方。但是,诺丁斯所描述的大多数关爱方都是女性,其中一些似乎关爱过度——以致于破坏了她们自己的个性和完整,甚至危及自身的生存。因此,一些批评家挑剔诺丁斯(和吉利根),认为她(们)明显过分地渲染了女性的关爱能力。批评家希拉·马里特(Sheila Mullet)认为,男女之间真正的关爱在一个夫权制的社会里是不存在的。只有当女性在政治、经济和心理上完全与男性平等时,女性才能以真正自愿的方式关爱男性(马里特,Mullet,1988,199页)。
 
母性伦理观
所谓的母性伦理观与女权主义伦理观具有明显的联系。弗吉尼亚·赫尔德(Virginia Held)、萨拉·鲁迪克(Sara Ruddick)和卡罗琳·惠特贝克(Caroline Whitbeck)强调,在具有同等知识、同等实力、自主的男性之间,契约性的交易范例不能说明我们典型的道德性交往。大部分的人际关系都是在不平等的人之间发生的:长幼之间,顾客与专业人士之间,师生之间等等。母性伦理思想家们认为,对于这些不平衡关系的道德质量的评价,最佳的参照范例就是良好的母-子(或者更确切地说,养育者-孩子)关系。在不遗余力地呵护孩子,帮助他们长大成人的过程中,母亲/养育者教育她们自己以及她们的孩子如何成为负责任的人,并且善于觉察他人的需要和利益(鲁迪克,Ruddick ,1983,215页)。
有两种批评意见对母性伦理观提出了异议。非女权主义批评家反诘说,任何人际关系,无论多么美好,在是否能够或是否应该成为全部人际关系的范例上,都值得怀疑。女权主义批评家也表示了相同的反对意见。他们推崇把母子关系作为道德关系的范例,这种观念也会带来棘手的问题,因为这种关系加重了女性作为家长的背负,即使是最坚韧的女性也难当此任。她们认为较好的人际关系范例应该是成功的友谊关系。友谊关系由彼此友爱、信任和情意的纽带所维系,如母子关系一样,它比守法的理性-契约关系更能引起道德上的共鸣。而且,友谊关系的另一个优点是,它比母子关系更为平等。
 
女权主义伦理观
鉴于女权主义伦理观同“女性”伦理观和“母性”伦理观有诸多共通之处,若具体说明“女权主义”伦理观与后两者的区别是一项棘手的任务。一言以蔽之,女权主义伦理观与女性伦理观或母性伦理观分庭抗礼的一点在于,它侧重相对于男性的女性权力问题,而非女性的良善问题。换言之,女权主义伦理观痛斥传统伦理观所代表和维系的制度、结构以及行为规范对女性的压制、压抑和压迫。
另外,艾莉森·贾格尔(Alison Jaggar)指出,传统的伦理观至少在五个方面使得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第一,传统伦理观较多地考虑了男性的利益和权利,而很少考虑女性的利益和权利。第二,传统伦理观忽视了女性的问题,认为在锅碗瓢盆加尿布的“女性世界”里,道德意义上的问题几乎与她们无缘。第三,传统伦理观往往假设女性的道德能力低于男性。第四,传统伦理观往往涉嫌高估男性的特质,认为男性的特质蕴涵了“独立、自主、智慧、意志、谨慎、地位、统治、文化、卓越、产品、禁欲、战争和死亡”(扎噶,Jaggar,1992,364页);而另一方面,低估了女性的特质,认为女性的特质只是“相互依赖、社团、联系、分享、情感、身体、信任、无等级观念、自然、含蓄、过程、欢乐、和平和生命”(扎噶,Jaggar ,1992,364页)。最后,传统伦理观低估了女性的道德经验,进而推崇“男性的”思维方式,因为男性更注重规则、普遍性和公正性,而“女性的”思维方式偏重于关系、特殊性和偏私。
了解到女性在传统道德观上这几个方面的弱点,扎噶总结说,最低限度,女权主义伦理观必须认识到,在生活中男女并没有严格地处在同等环境;女权主义伦理观应提供一种向导,“消灭而非加强现在这种男尊女卑的制度”;提供解决在个人或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的方法;“认真对待所有女性的道德经验,当然也必须去伪存真”(扎噶,Jaggar,1991,366页)。女性的当务之急不是关心如何成为一个完美的关爱者,她们最主要的目标应是抵制和战胜性别的不平等。
 
女性同性恋伦理观
由于女权主义伦理观大胆地把注意力集中于对女性的关注上,这在某种程度上将她们置于众目睽睽之下,并引起了许多争议。与女权主义伦理观有几分相似,女性同性恋伦理观大胆地表示对女性同性恋的关注,其标榜的“特殊性”,就连一些异性恋的女权主义伦理观都认为是错误的。尽管对女性同性恋伦理观很难做出概括,但她们坚持对传统的道德价值观进行重新评价。例如,玛丽·戴利(Mary Daly)坚称,那个男权谓之“邪恶的”她,其实是好的;而那个男权谓之“善良的”她,其实是恶的。如果一个女性要跳出男性为她设下的陷阱——如果她要坚持她的权利,做到我行我素——那么她就必须意识到把毕生奉献给男人和孩子是无益的。真正对女性好的正是那些男权认为是对女性恶的——成为她们自己的主人(戴利,Daly,1984,275页)。
另外,女性同性恋伦理观通常敦促女性将“我是个好人吗?”这样的问题换成“这有利于我的个人创造、自由和解放吗?”。女性同性恋伦理家强调选择的价值,而非伦理的义务,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同性恋伦理就是相对主义的。相反,萨拉·露西亚·霍格兰(Sarah Lucia Hoagland)评论说,女性同性恋者为自己做出选择时,她也兼顾了其她的女性同性恋者,后者又反过来施惠于她。女性同性恋者并不是闭门造车,独自编织自己的价值观,而是共同创造价值观。伦理不是个人主义的追求。道德观不是在一个人内心或一个人的外部产生,而是产生于本人和他人之间的空间地带。女性同性恋伦理观矢志对“尊卑关系的陈规陋习”退避三舍(霍格兰,Hoagland ,1988,241页)。惟其如此,才能达到个性的张扬,使人们得以“自由地在彼此的世界里遨游”(鲁格尼斯,Lugones,1987,13页)。霍格兰估计,强调“冒险、好奇和欲望”——“大有对(传统)伦理观中支配人们行为的权力予以釜底抽薪之势,要阉割伦理的控制势能”(霍格兰,Hoagland ,1988,246页)。如此一来,伦理便成了一系列公开的问题,当调皮的灵魂将意义的花毯穿织在一起时,这些问题的答案隐隐约约地显露出来。
 
女性中心观和商业伦理
如上所述,女性中心伦理观能够大大丰富商业伦理的内容。从女性伦理观中,商界人士可以洞悉关爱的价值,并探求重组商界的途径,使之能够在满足具体的需求方面因人而异。类似地,商界人士从母性伦理观中汲取勇气,去大胆地想象商业世界不是由两个理性的、成熟的立约人之间的竞争关系所支配的,而是由母-子舔犊般的合作关系所支配的。如果商界能够采纳女性或母性的价值观,它就能以最少的人力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即,不允许由于故意、轻率或疏忽而伤害那些脆弱的人——加重员工的工作负担,对消费者瞒天过海,或对竞争对手落井下石等。
商界人士也可以从女权主义伦理观中得到诸多启发。起码,他们可以觉察到风靡商界的性别间的两极分化问题。女性和少数族裔的男性的收入水平和提升速度远不及大多数的男性(特别是白人男性)。雇主一方面执行平等机会而另一方面又“任人唯亲”;玻璃天花板(glass ceiling)和对肯定行动计划(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的阳奉阴违,在当前依然是家常便饭。另外,商界的组织结构和制度仍然很难令女性像男性那样达到事业和家庭的两全其美。如果没有支持母性的(或父母)离休政策和充足的儿童看护措施,职业女性就没有希望与职业男性在事业上比权量力。最后,女性远比男性更容易成为老板或同事性骚扰的猎物。
从理论上讲,商界人士还可以从女性同性恋伦理观中学到许多东西,因为男尊女卑的结构和制度无疑会限制工商企业制造高质量的产品、提供出色的服务和赚取高额利润的能力。要想使这些能力不受阻碍,最好的方法是,企业促使工作关系网中的每一个员工都充分发挥他/她的才能。通过鼓励所有员工的冒险精神、好奇心和渴望,并允许他们求同存异,这样员工就会充满高昂的工作积极性。
 
对女性中心派的批判
究竟传统的伦理观能否最终承认女权主义道德观的正当席位,这在一定程度上要取决于这些提出女性中心伦理学说的理论家能否说服那些持非女权主义伦理观的同道,使他们看到伦理可以正当地集中考虑一个特定的群体:女性。女权主义与非女权主义道德观点不同之处在于所谓的女权主义的立足点。尽管女权主义的观点尚待完善,但大多数女权主义者都一致认定女性是受压迫的群体,她们作为受害者的地位使她们“比其他人更能深刻地理解压迫的含义”。(巴特利特,Bartlett,1991,385页)。另外,大多数女权主义者在争论中为这一特别的观点打下坚实的基础,她们认为受压迫的人的痛苦、羞辱和服从激发她们去批判“习以为常的流弊”,并提出“匠心独具的、更加纯粹的方式去理解这个世界”(贾格尔,Jaggar,1983,370页)。
如上面所提到的,女权主义观点至少在两方面容易受到攻击。一组批评家提出的反对意见是,女权主义观点的本质是建立在“女性”的统一概念之上的——认为所有的女性都是一样的(童,Tong,1993,10页)。在回应这种反对意见时,持女权主义观点的理论家强调,她们确实认为女性由于其性别美德而彼此相象,但她们并不否认女性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等级、种族、性别特征和年龄等)。她们不提倡把女性理解成一个集合概念(认为所有的女性想法均一致),而是提倡把女性看成是一个复合概念(所有女性有不同的想法)(参见:diversity,多样性;multiculturalism,多元文化主义)。
另外一组反对意见认为女权主义理论“偏袒女性”。传统伦理学家致力于为每个人提供客观真理,而女权主义观点则仅为女性提供主观信念。面对这种批评,女权主义伦理学家的回应是,传统伦理观所认为的真理并不适用于此类问题。如所有的知识一样,传统伦理的知识是一系列特殊经验的产物——在传统伦理观中,大部分都是享有特权的白人男性的经验。传统伦理所大量缺乏的是女性、有色人种和一些无特权的白人男性的经验。因此,传统伦理观决不是真正的人类道德经验的代表,因而是极其片面的。
 
结论
以女性为中心的伦理观所认同的观点是,否认视角,就不能达到中立;否认复合性,就不能达到统一;否认关系,就不能达到理性、自主的自我认知。女性中心伦理学家为传统伦理观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一套独具匠心的观念,或为观察旧道德观的眼镜置换一副美丽镜架,而是在传统伦理观的旧镜架上添加一副新的镜片,从而开阔了旧伦理观的视野,使其得以全方位地观察人类道德的全部经验,不分“性别”、“种族”和“等级”。
 
参考文献
 
罗斯玛丽·童(Rosemarie Tong)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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