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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律令 Moral im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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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律令 Moral imperatives

道德律令也就是道德命令或指令,它告诉我们在道德上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例如,“信守诺言”,“不要惩罚无辜者”等。道德律令还告诉我们在道德上应该或不应该成为什么,我们应该或不应该具备哪些品格特征,例如,“以诚待人”,“不要心术不正”。道德律令所要求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而道德律令所禁止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参见:ethics,伦理学);道德律令所要求的品格特征是高尚的,而道德律令所禁止的品格特征是邪恶的(参见:virtue ethics,美德伦理学)。
确定道德律令的“必须”或“必要”,可以使用“允许”的标准,即允许做什么或不允许做什么。如果道德律令要求我必须采取行动(我有义务去做),而我却袖手旁观,这是不被允许的。如果道德律令要求我不采取行动,而我却执意为之,这也是不被允许的。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是那些不允许我袖手旁观的行为,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则是那些不允许我执意为之的行为;道德上允许的行为是那些我可以为之,也可以不为之的行为。道德律令“信守你的合约”是说,我不能随意忽视或违背合约中规定的义务。如果我撕毁了合约,违背了我必须执行的道德律令,我的行为就是错误的。
道德律令怎样才是合理的呢?一个人如何决定遵从哪一项律令呢?道德理论家们在道德律令的合理性问题上存在着分歧。有的理论家认为上帝的旨意就是合理的。根据这种说法,道德上正确与否的行为是那些上帝允许或禁止的行为,例如,“尊敬父母”,“不要偷盗”(参见:religion and business ethics,宗教与商业伦理学)。其他理论家认为,人类独立的理性就能证明道德义务的合理性。根据这种说法,合理的、可以适用于所有道德主体的规范就是道德上的义务或责任。因此,我不被允许做任何人都不能做的事(参见:Kantian ethics,康德伦理学),违背诺言不能适用于所有的道德主体,因为如果违背诺言在过去已成为家常便饭,那么现在或将来的道德主体就不会接受任何诺言。还有一些理论家试图从文化渊源的角度来证明道德律令的合理性。这种观点是一种道德相对论的翻版(参见:relativism,culture and moral,文化与道德相对论)。根据这种说法,道德律令唯一的合理性只能体现为它们在其文化渊源中所起的作用。由此,道德律令的应用范围也与文化有关。这意味着一种文化的道德律令不能应用于另一种文化。因此,一种文化可以欣赏或不欣赏其它文化的做法,但他们不能从道德上对其它文化的做法说三道四。
有些理论家认为,有一种道德相对论可以作为商业的道德理论。艾伯特·卡尔(Albert Carr,1968)把商业活动与扑克牌游戏进行类比,试图用这种方法来维护这种道德相对论。卡尔认为,商业伦理在玩扑克牌的人所接受的策略规则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它不同于“文明的人类关系”的伦理,所以玩扑克时所应用“虚张声势”策略,在商业活动中也可以应用。因此,根据卡尔的观点,“讲真话”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是一种律令,但它不适用于商业活动和扑克牌游戏。
道德律令总是绝对的吗?有没有例外情况呢?它们的道德力量在哪些情况下是有条件的?康德区分了假设律令与绝对律令。假设律令的义务或责任是有条件的,或者有赖于一种需求或欲望。“如果我想得到奖赏,我就应该说真话”,这个律令中的“应该”就依赖于对一种奖赏的需求。而绝对律令则不依赖于任何需求或欲望,例如,“总是说真话”。康德认为,只有绝对的、无条件的律令才具有道德性。一些理论家不同意康德的观点,他们认为道德律令都是假设的(参见:Foot,富特,1972)。根据这种观点,道德律令之所以成为绝对的或无条件的,这些都是传授的方法所决定的,而与道德本身的属性无关。
哲学家们试图回避假设的道德律令,然而又发现有必要允许道德律令的例外情况,于是他们就选择了一种折衷的方法,把这些道德律令看作是一种表面的律令(罗斯,Ross,1930)。这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反的律令,我们应该遵从这样的律令,但如果出现律令之间相互冲突的特定情况,一种律令就会否定另一种律令(参见:duty,义务)。这需要权衡这些彼此冲突的律令孰轻孰重。在一种特定情况下我们确定为不可回避的律令就是我们真正的义务。大多数道德理论家都认为道德律令是表面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道德律令存在冲突的情况。
道德律令真的是律令吗?有些哲学家指出,正确地看待道德律令的方法是:道德律令要么是言者表达好恶的一种态度,要么是一种情感的流露。第一种方法属于主观主义,据此,“说实话”这条道德律令的真实含义是“我(言者)喜欢或赞同说实话”。第二种方法属于感情主义,据此,“说实话”这条道德律令意味着“说实话好呀!”支持这些论点的哲学家认为,如果我们真的把道德说教当作律令来顶礼膜拜,那我们就大错特错了(参见:truth-telling,实话实说)。
因此,人们一方面试图为道德律令寻找合理的依据,而另一方面又存在很多关于道德律令的不同解释。这包括上帝的旨意、理性原则以及文化论等。另外,关于道德律令的轻重和结构还有不同的解释,包括绝对的、假设的以及表面化的,还包括个人的态度或情感的流露等。各种观点彼此各不相让,而且每种似乎都各有千秋,这也就是大多数哲学问题的本质所在。
 
参考文献
 
罗伯特·斯威特(Robert Sweet)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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