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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 道德思维 Moral reasoning

道德推理是一种思维的过程或形式,人们据此首先确立道德的标准,然后再根据这些标准对行为、人、制度或政策做出评价。
传统的道德推理在于使道德生活理性化,通过建立明确的理性判断的规范性指令和明确的标准来指导和评价道德生活。长期以来,人们一致公认有的道德判断被认为是基本的,有的则被认为是派生的,只是如何划分哪些判断是基本的,哪些判断是派生的,在这类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不少的争议。例如,以康德为代表的道义论者认为,有关什么是正确的判断是基本的,有关什么是良善的判断是派生的;而以穆勒为代表的目的论者或后果论者则普遍认为,有关什么是良善的判断是基本的,有关什么是正确的判断是派生的(参见:Kantian ethics,康德伦理学;consequentialism,后果主义;Mill,John Stuart,穆勒,约翰·斯图亚特)。
与此同时,在道德推理发生的方式和什么类型的道德推理真正能够得出基本的道德决策的问题上,各派别之间也存在着分歧。例如,穆勒的功利主义方法关心对感性结果的理性计算,他认为这些感性结果必须集中考虑整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体的利益(参见:utilitarianism,功利主义);而康德的观点是基于把握一种首要的理性道德准则,他称这一准则为“绝对的律令”。这种律令要求,举凡属于人类的人,都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实践理性的任务就在于帮助我们找到指导我们行为的理性律令,使我们完全奉行法则而行事。我们的道德推理必须接受法则规定的义务,而不是为了满足欲望。
有时,一个人通过推理得出道德结论所依据的道德感觉与功利主义的结果,与作为整体的团体利益,或与康德的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无关,而是关系到什么是正义或公平的问题。罗尔斯的正义观点是如今最热门的话题(参见:Rawls,John,罗尔斯,约翰)。他的推理方法是确定由一群理性的、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体组成的团体所愿意奉行的道德准则。这里的前提是,他们知道自己生活在一个使用这些准则的社会中,而且他们也知道他们必须在“无知的面纱”背后选择这些准则,也就是说,没有人知道他们将在这个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处于什么位置,例如种族、阶级等。这样,我们的道德信念或直觉必须被置于一个连贯的整体中,而且这个系统一旦被确立,其准则就是无条件的。罗尔斯由此发展了一种理论:纯粹的理性为正义以及所有的道德准则提供了一个衡量标准。在这种发展模式中,所有理性的人都将树立相同的基本准则。
这三个例子是在理解道德推理时应用最广泛的。由此可以看出,道德推理的作用在于将指导道德生活的指令理性化,为其提供合理的理性标准,并以此来评价其他的人、制度和实践。此外,所有这些例证都假设,如果人们运用理性来对待道德问题,避免受到感情、欲望和个人利益的支配,那么人们将得出同样的道德准则和判断。有一个普遍的假设,即人们基本上都是理性的,有可能运用理性达到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基于这样的假设,传统的道德推理方式试图通过各种途径为道德论断提供理性的合法依据。道德在某种意义上被假定为道德规则,而道德推理似乎就是将这些规则应用于具体的情景。因此道德推理就是一个从普遍原则到具体情况的推理过程,无论是直接的,还是经过一定的推理媒介。还可以看出,这些例子在某种意义上都隐含着对既定结果的推理。另外,穆勒的观点强调整体利益,康德的观点着眼于个人的道德自律,罗尔斯的观点则体现了受个人利益驱动的抽象判断的准则。虽然着重点不同,但这些观点都是基于一个假设,即个体是微小而各自孤立的单位,他们均独立于社会环境而存在。这是一个奉行普遍法则的孤立事件的范例。而且,这些理论家都将道德推理凌驾于个人欲望、兴趣或倾向之上。
美德伦理(virtue ethics)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道德思想的核心。它有时被认为是排除了道德推理,因为美德伦理是道德的一项基本功能,重在对崇高品质特性的培养。一种德性就是采取某种行为方式的状态或倾向,而美德是在日常的实践中造就的——陶冶情操,培养习惯。亚里士多德着重强调的是内在的本心,而非外在的行为表现,意在说明德性不仅仅是德行,因为即使不是出于具有美德的人的理性,也可能会产生德行。但是如果主体只是就事论事地从事了一项善举,这样的人仍然不能称其为具有美德。比如说,一个只是为了履行某项责任而做了一项善举,那就很难说他是履行了道德义务。一种基于美德的伦理有赖于对于所选定的品格特性的评价,与那些基于规定必须或应该履行的责任有很大的区别。但是道德推理的作用非常重要。实际上,由于人类基本上是理性的主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基本活动就是接受实践理性指导的生命历程。
日常实践所推崇的美德讲求在两个极端之间掌握中道。但是,中庸之道的行为不是美德——唯独符合理性的行为才具有美德,当然它可能实际上达到了中道的结果。品行上的美德与智慧是分不开的。
有实践经验的智者能发现正确的行为方法,能够巧妙地将目的和手段结合起来,能够将愿望和理性统一到一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道德推理就是实践理性的一种形式,也就是所谓的实践三段论。这样的实践三段论的结论不是主张,而是倾向。结论不是主张我应该做什么,而是要做某事的一种意图。但是最终的目的——幸福生活,不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或选择的结果,而是由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本质所决定的。人类倾向于追求实现既定的目的。一个命中注定的目的性决定着一个人品格或倾向的连贯性。人之善就在于完成他们本身的使命。
在美德伦理学领域,近年来涌现出了一些新型的理论派别,他们已经偏离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中的具体细节,但他们仍然坚持依靠对于选定品格特征的评价,而不是急于总结“应该做什么”的准则或训条。所有坚持美德伦理的人都相信,道德并不服从于抽象的道德准则,而是一个人本心中善的体现,不需要外部的规则来规定该做什么。出于一种责任感而做出的正确选择并不一定表明一个人是具有美德的。我们可以判断出他们的行为是善的,但这并不说明他们的品格。在美德伦理中,道德理想的作用在于抑恶扬善,但对于一个人在特定环境中应该做什么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可以被称为道德的是一种行为所流露出来的品格或意图,而不是具体的行为本身,也不是行为的结果或这种行为是否与理性的“道德法则”合轨中矩。
上述种种对行为、个人、组织或情境进行道德评价的方法,每一种都被其支持者们认为是绝对的,并且可以适用于发生在道德体验中的所有问题。但是逐渐地,如今人们已经认识到,这些方法中没有任何一个能够囊括在进行道德决策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全部因素。相反,根据具体的情况,有时应该应用康德所坚持的强调个人自律的理论,有时又应该应用侧重于社会整体福利的功利主义原则。不过,具有美德的人出于最好的意图所采取的行为有时会受到误导。对于这样的情况,就不能用意图来评价,而只能采用其它的标准。而且,在一种特定情况下应用的道德规则可能被居心不良的人用来作为各种堂而皇之的理由,而其行为明眼人一看就是不道德的。规则可以用来判断意图,而不良意图却可以滥用规则。
近来一个十分活跃的观点认为,这些道德论点中没有一个可以认为是绝对的,这便是道德多元论。根据这种观点,任何单一的道德准则,无论多么宏伟,都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伦理问题,一个统一的、一元的、能够凌驾于其它具体准则之上的准则纯属子虚乌有。不同的道德理论都有其存在的可能性,这取决于它包含什么样的价值观或准则。一般说来,道德多元论推崇两种道德推理的方法:其一,在所有情况下每种相关的准则都应被考虑在内;其二,某一准则可能在一种领域或范围内有效,而另一准则可能在另一种领域或范围内有效。评价正确的行为,应该考虑到各种相关规则或准则的平衡。然而,在这些理论中没有任何一种可以指导在具体情况下决策的向导,因为每种理论都是自我封闭的,是绝对的;没有任何一种准则或规则可以指导应该选择哪一种准则或规则来进行道德推理。这种选择的基础现在已成为道德推理的核心,但是它仍然是一个难解之谜。
在现今的舞台上,又出现了一种称为古典美国派实用主义的观点。约翰·杜威(John Dewey)的哲学思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试图为道德推理的多元主义本质提供一个理论基础。古典美国派实用主义不仅融会了诸家的理论主张,而且对如何理解道德思维进行了大胆的重构。对于道德推理的传统理解认为它是抽象的、无层次的,取而代之,现在它被认为是具体的、富于想象力的。具体的道德推理不是自上而下地由规则到实践,而是自下而上地由具体的道德体验和决策到指导道德假设。道德推理的想象力不能用传统的哲学去理解,道德推理不是直观地反映感性的客体,也不是浪漫主义观点所理解的全然再造的随意的、近乎非理性的力量。相反,根据杜威的实用主义观点,理性本身是富于想象力的,因为想象可以真实地预测未来会发生什么,提高综合分析的能力,帮助洞察事物之间的矛盾。不论从规则还是从倾向性来说,道德推理都不是复古或者怀旧,但是它本身具有历史性的特质,因为道德推理在过去的基础上对现状进行创造性地重新定位,以指明未来的方向。虽然它要面对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但这个世界总能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因而可以予以利用。它并不是忽略过去的经验教训以及理论与数据之间既有的关系,而是在运用想象力领会现状的前提下对它们进行重新解释和重新定位。领悟历史不能沉湎于过去,而要面向未来。
道德推理不能服务于一个预设的既定结果,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手段和结果的区别纯粹是功能性的,因为任何一个既定的结果都是更深层次结果的手段,都充满价值观,与手段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个持续的过程中,苛刻的辩证性批评让位于试验方法的动力学。我们的道德论断需要经过通盘试验的求证:开始对人类在特定情景之下与其所处世界具体的相互作用做出具体的评价。科学假设正开始成为一种整理和归纳的方法,它把各种千变万化的物理数据按照设定的方法汇总在一起。判断假设是否合理的标准就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将这些数据汇集成一个完整的、有意义的整体。同样的道理,我们在道德情境中所创造和利用的规范或理想能否作为有效的假设,这要看它能否将各种各样的具体的评价标准汇集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有一点不同,科学家们面对的是抽象的数据,而道德王国所面对的是具体的情景。评价其是否真正有效,关键取决于它能否做到统一和协调。如果仅从既定结果的角度去理解是不恰当的,它需要考察最终能否增进整体的经验。
根据这个观点,道德推理要求增进从道德层面考察问题的能力,而不是简单地为某个人提供处理具体问题的方法。它要求具备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全方位地看待丰富的、复杂的、充满价值观的情景;它要求在具体的情景之中运用创造性的思维能力,要求不断地评价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决定改变一种情景还会引出新的问题,同样需要寻求整体的解决方案。一个问题得到了解决,这决不是“一劳永逸的”,目标不在于当机立断的决策,而在于在最大程度上丰富当事人的人生价值。这个过程通常是一个重新构建道德规则的过程。准则不是一成不变的行动指令,而是参考或者指南,是在复杂的情景之中把握全局的方法论。正如在技术性实验科学中的假设需要不断的试验予以完善一样,道德准则也是需要持续试验的假设,需要进行不断地求证和重新构建。
更进一步来讲,根据这种观点,个人和团体并不是可以彼此分离的实体,而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由于这种固有的联结性,孤立的个人或团体都不是价值的载体。价值来自于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整个团体的价值也是通过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实现的。但是,理解个人的价值不能脱离持续影响个人发展的相互关系。如果我们对一个问题的复杂性视而不见,我们就很容易得出一个耸人听闻的结论——问题的绝对道德律令受到了威胁。而且,一个问题的复杂性总是无成规可循的,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根据这种观点,解决互相冲突的道德观念不能依靠抽象的原则,而是要深入到丰富多彩的生活中去,细心地体味人类平凡而多样的价值观。深入生活不是无所用心地漫游,而是要敞开心扉,从过去的刻板和抽象中解放出来,去建立人生的具体价值体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正视复杂多变的情景,推己及人,和“别人”建立共同的话题。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条框框,而需要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挖掘。正确的道德观的建立,关键不在于抽象的道德原则,而在于培养对具体情景的敏锐感知。这种实用主义的多元论当然排除了伦理的绝对主义,但必须强调的是,它也排除了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因为它植根于人类存在的条件和需求,重心在于追求生活的意义和内涵。虽然价值体验产生于由特定的传统所塑造的具体的情景,但这不是单纯的思想灌输,因为深化的过程为思想上的突破敞开了大门,它能够帮助人们开放视野,通过角度的转换来评价自身的立场。
道德思维不仅仅是在具体的行为中应用具体的原则——无论是关于团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还是普遍性的规则,也不是以某些最终的价值观行事,更不是为了区分价值的主次关系,而是要通过行动来丰富在具体情景中的体验。体验的积累不是单纯的数量叠加,而是从根本上提高人们的道德和审美的品质,因为它的目的就是丰富人类的生活。道德理性所需要的是,发展创造性的思维能力,提高组织和归纳能力,大胆地发挥想象力,准确把握真实的可能性,正确认识激励的作用,深刻地体验具体人类生活的丰富性、多样性及复杂性。最后一点是至关重要的。正如杜威所说,没有感觉到的问题是无法说清的问题。正是这个“被感觉到”的层面规定了一个人应如何对所观察到的事物进行选择、权衡和归类。这样一来,复杂多变的抽象原则变成了具体道德活动的假设,故而获得了生机和活力。人类的基本价值是没有先后主次之分的,不存在严格的等级关系,但是人类必须接受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任何后果的产生都是一个在具体情景之下不断变化的过程。
 
参见:moral development,道德发展;moral dilemmas,道德困境;moral imperatives,道德律令;moral rules,道德规则;motives,动机;relativism,culture and moral,文化与道德的相对主义;situation ethics,情景伦理学;values,价值
 
参考文献
 
桑德拉·罗森索尔(Sandra Rosenthal)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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