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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伦理学 Prax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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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伦理学 Praxis

务实伦理学是关于如何正确处理伦理问题和发展伦理组织的理论和方法。
组织伦理学中理论和务实的区别并不同于理论和应用之间的区别。组织伦理学中的务实伦理学集中研究处理具体伦理情境时的行为方式,其分析的对象并不是伦理问题本身,而是处理和影响具体伦理问题和发展伦理组织的行为方式。
务实的方法(行为的理论和方法)至关重要,它不同于理论(理解的理论)、认识论(认识和学习的方法)乃至实体论(存在的方式)的方法。不过,务实伦理学是组织伦理学中最不发达的一个领域。
在组织伦理学的务实理论的领域中,倍受关注的方法有:1)强制,例如自上而下基于惩罚的伦理规则和不同类型的自下而上强制方法,比如各种形式的秘密和公开的举报(whistle-blowing),抵制以及敌对措施等。得到了较少重视但实际上比较值得重视的组织伦理行为的方法有:2)组织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制度,例如就伦理问题依照正当程序进行申诉和仲裁;3)协调,例如通过谈判解决伦理问题,达到双赢的效果,或者实施组织的伦理变革和发展;4)对话的方法。协调和对话这两种方法在这里的区别有些模糊,这一点将在本文的后半部分予以详述。简而言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对话的方法一般是就伦理问题论伦理问题,而协调的方法往往不仅仅限于伦理问题本身,它可能要同样考虑到其他方面的组织效率问题。
古典哲学把一个完整的人分成理解(理论)和行动(务实)两个生活的层面进行对照。如果把希腊语的praxis(务实)直译成英文的practice(实践),就会引起一些混乱。一个务实的人并不是指平凡的,或是愚昧的人,抑或是不关心思想或理论的人。生活的务实层面,其最终目标是在政治上、团体内和组织中的幸福或者得体的生活。伯恩施坦(Bernstern,1971,10页)认为:“在这种…意义上,‘务实’意味着在一个人的伦理和政治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规则和活动”。相比之下,生命的理论层面,其最终目标是为自己求知或增进智慧。对于一个完整人来说,这两个层面和对应的观点都很重要,能够而且应该互为依托。
无论是古典的、学院派的、现代派的、后现代派的,还是解释学派的伦理学家,他们对于务实这个概念的理解都有所不同,但是在一个问题上是基本一致的,即他们都在某种程度上坚持“为自己求知的方法”(理论)和“行为以及得体的生活”(务实)之间的对照。
例如,在组织伦理的背景中,理论所关注的焦点让工人暴露于化学污染之中是否合乎伦理,而务实则关心如何采取措施来处理工人所面临的化学污染问题,具体方式可能包括:1)采取强制的手段,制定带有惩罚的安全规章,建立举报制度,等等;2)运用内部的正当程序,施行申诉和仲裁制度;3)运用协调机制,实行双赢的谈判或参与式的组织管理,例如分别或把更关注安全与更关注节约开支的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谈判;4)通过对话的方式,在管理者之间,或者管理者与工人、健康专家共同探讨哪些是符合伦理的行为;5)逐步或混合使用上述的务实方法。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两种观点可以互为依托。例如,解释性的理论可以先于行为或行为理论;反过来,经验和行为理论也可以先于解释性的理论。也就是说,既可以首先把一个伦理问题的内容理论化,然后由此总结出如何采取适当的行动来处理具体的问题;也可以反过来,先处理好具体的伦理问题,然后再总结出行为的理论,并从经验出发将伦理问题的内容理论化。但是,这种思维过程也可能会中断。例如,一个人可以通过理论来理解自己看到的特定的、具体的组织行为,即使该组织行为中包含了不道德的成份。然而,他可以决定不把如此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升到伦理的高度,而且不采取任何行动,原因是他对此兴趣索然、漠不关心、缺乏勇气或者受到条件的限制等等。同样,一个人在处理重大的伦理问题时,可以做到游刃有余,也可能捉襟见肘,但是他仍然不会或根本不想把这个问题或如何行动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
为什么我们应该关心理论观点与务实观点之间的区别?原因在于,我们对于各种不同的行为和务实的方法解的越多,我们可以选择的自由度就越大,这样我们就更有条件提高道德生活的质量。如果我们知道有不同的方法可以达到生活的目标,而且了解它们各自相应的优缺点,我们就可以改进生活和行为的质量,使其更得当,更丰富。
如果对理论观点和务实观点之间的区别认识不清或缺乏重视,这将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认知矛盾,无从把握学习和行动观念的重点,把本来互为补充的思想误认为是对立的思想。而且还可能不必要地把务实层面上的本可以富有成效的互利合作型的人际关系异化,使其失去效力。相反,如果理解和重视理论和务实之间的区别,就有助于至少在某些程度上把看似彼此排斥的模式协调起来。
一个经常被忽视但时有发生的严肃问题是,一种有效的伦理认知方法并不完全等同于有效的伦理行为方法。例如,我们是从哪个角度出发来开展理论对话——认知的角度,行为的角度,还是二者齐头并进的角度,不同的侧重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苏格拉底式的对话虽然既可以应用于认知的角度,也可以应用于行为的角度,但把它作为认知的观点要比行为的观点更为有效。例如,在罗杰·博依斯卓利(Roger Boisjoly)与“挑战者号”的惨案(1986年美国“挑战者号”太空船因故障起火,造成7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译者。)中,据调查,博依斯卓利在案发的当时实际上并不能辨别和区分作为认知的对话和作为行为的对话。他错误地以为,既然对话是一种有效的伦理认知方法,它也可以成为人际之间和组织之间务实的有效方法。在当时,作为认知的对话与作为行为的对话之间的关联十分明显,甚至直截了当,他只是未能想到其他可选择的务实方法,比如谈判、秘密或公开的举报等。在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性别歧视案中,罗科特·格林里夫(Rokert Greenleef)认识到苏格拉底式的对话在务实层面上的局限性,他成功地运用了伍尔曼(Woolman)(美国18世纪哲学家,大力宣扬贵格会教义,提倡平等人权——译者。)式的对话,有意识地把务实元素和认识论元素结合起来,纠正了苏格拉底式的对话在务实的层面上潜在的不足。这并不是说从认知的角度苏格拉底式的对话总是比伍尔曼式的对话更有效,也不是说从行为的角度伍尔曼式的对话就一定比苏格拉底式的对话更有效。事实也许的确如此,但需要进一步的论证。这里要说明的问题是,认识并重视认识论观点与务实观点之间在组织伦理背景中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领域存在很大的学术研究和理论建树的余地。第一,如前所述,和组织伦理学的理论和认识论相比,对于组织伦理学中的务实伦理学尚缺乏研究力度,因此更需要进一步的发展。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研究不同的务实方法如何将认识论与务实元素结合起来,以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伦理认知的效率。这样有助于我们在不同的认知方法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第三,从务实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努力深入地探究多种不同务实方法的产生的渊源,以提高自由度和扩大选择的余地,这样最终可以帮助我们改进伦理生活的质量,提高伦理行为的效力。如果我们掌握了组织伦理背景下的各种行动方案,谙熟它们各自的相对的优势和局限性,那么我们就可以改进生活和行为的质量,使其更得当,更丰富。第四,我们可以更多地了解组织伦理背景下认识论和理论怎样应用于务实伦理,以及务实伦理怎样应用于认识论和理论。而且,一个完整的人有内在的三个层面,它们可以互为依托,共同支持一个“三位一体”的人。我们可以研究一个人的三个不同层面如何相互作用,为本体的统一和健康发展服务。这个本体可以是个人,可以是组织,亦可以是社会。
 
参考文献
 
理查德P. 尼尔森(Richard P Nielsen)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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