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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伦理学 Ethics of consul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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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伦理学 Ethics of consulting

咨询伦理学,它所探究的是为机构及其成员提供咨询的个体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咨询可被定义为以帮助一个组织为目的而对这一组织的介入:1)了解它的信念和习惯做法及其对组织结果的影响;2)为了使结果更加有效,设计出适当的组织结构、体系和程序以管理或改变那些信念和习惯做法;3)实施所设计的制度。
社会中的私人部门、公共部门和非赢利性部门,都可能成为咨询人员服务的对象,它们可能是商业性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能是医院和其它医疗机构;也可能是政府和政府分支机构;亦可能是基金会、慈善机构和其它非赢利性的组织。任何一个为了共同目的而由个人和团体构成的组织都会成为咨询业潜在的客户。
由于咨询本身的特性所决定,任何咨询都会涉及对个体生活的介入以及对制度的影响,而且还会出现将咨询人员的价值观不恰当地强加于客户的情况,因此,咨询人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具备一种细致入微的伦理感知。
从某种程度上讲,咨询人员类似于医生,而接受咨询的机构则类似于一个就某种“病状”来寻医问药的病人——他们相信这些“病状”阻碍了机构的“健康”发展。客户对咨询人员的期望就像对于医生一样——能够“治病救人”。如果进而与医务界进行类比,咨询的最低道德标准必须是:无所伤害。这一原则也许是易言难行的——咨询业不同于医务业——医务业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认证和许可,而咨询业既不接受监控和审查,也无需遵守任何组织制定的标准或对从业人员的考核,而且,它也没有预定的学习课程,更没有顾客所期望的标准“待遇”。(我们之所以称咨询是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专业,原因就在于此。)对于客户来说,唯一可以信赖的是咨询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他的道德素质。基于这样的现实,“无所伤害”原则要求咨询人员必须认识到他或她本身的局限性。
为了强调“无所伤害”这一规则的重要性及其局限性,我们参照《商业伦理咨询》来对咨询业进行考察。
 
商业伦理咨询
作为一种职业,就其发展的时间和特征来说,商业伦理咨询尚处于青春期。商业伦理咨询正式出现在80年代早期,所以到了90年代中期便确实可称为进入了“青春期”。再者,之所以说它处于青春期是因为它曾在早年取得过一些成绩并且大有影响世界的势头,但它又表现得不可预测而且常以自我为中心,有时显得散漫,更经常的是难以琢磨。
 
从业者
影响商业伦理咨询成熟发育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一职业的从业者尚未得到特定化。商业伦理咨询的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水平良莠不齐,其知识体系和教育水准因人而异,其经验也因其咨询的专业、行业、业务和组织特征而千差万别。许多商业伦理咨询人员受过哲学、神学和其它相关学科的教育,而有些人员则就其咨询的领域内接受过专业性的训练:医药、法律、工程等,其他一些则集中于社会科学领域:如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另外,有些以商业伦理专家的名义推销自己的咨询人员只接受过一两天的公司组织的短期培训。由于从事商业伦理咨询的人员不需要经过资格认证(与咨询业的许多情况相似),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加入商业伦理咨询的行列,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无所伤害”的训条将不得不相伴于“买者当心——勿谓言之不预”的客户告示了。
 
为什么组织要引入伦理咨询呢?
正如一个病人有各种原因寻求医生的帮助或指导一样,一个组织聘请商业伦理咨询人员也有一定的理由:1)组织及其成员或在其行业中的其他人已经做出违反法律或违背道德的事情,它想亡羊补牢,防止这种错误的重演,并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共关系环境;2)组织或其所在的行业正在经历重大的制度或结构变革,而这种新“规则”的前景是不确定的或与过去的规则差异悬殊,它想对此做出预测,避免出乎意料的纰漏;3)组织的业务范围涉入了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产生影响的领域——如医药和工程——想对专业性服务的困境予以管理;4)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如1991年通过的《美国公司审判准则》;5)即将退休的首席执行官或高级管理人员希望给组织留下一份“伦理”遗产。
机构寻求伦理咨询的原因进一步证明了“无所伤害”这一训条的重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寻求咨询的组织常认为自己的状况尚可,它们所寻求的并不是“治疗”,而是“预防或保健”。如果无法向客户承诺这种预防或保健的结果,咨询人员至少应做出“不至于使事情变得更糟”这样的承诺。起码来讲,如果客户没有把握咨询的结果应不比开始更糟,咨询人员就不能称自己已经尽职尽责了。
 
超出“无所伤害”的伦理义务
除了对伤害的避免,伦理咨询人员还要注意一些其它方面的问题,其中一个关键的义务是尊重接受咨询的机构及其成员。尊重是指对客户及其成员所做的工作和他们的相关知识予以必要的重视,当咨询人员作为一个“外来”专家被请进来,他们不应忘记他们所指导的组织在其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同样是专家:几乎没有一个咨询人员能比组织内部的成员更了解自己的组织。
同样,咨询人员绝对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客户。由于大多数指导和建议都不是绝对的价值标准,所以这一训条就变得更为复杂了。正因为如此,咨询人员必须把握建议和强令之间的尺度,一个负责的咨询员不会对自己的客户说:“你必须照我的思路去思考问题。”
然而,尊重客户的价值观并不是说咨询人员必须总是“听从命令”,伦理咨询人员必须认识到自己个人价值的底线,并对低于这条底线的客户信念和行为主动地予以抵制或搁置。
相应地,负责任的咨询人员必须认真地听取客户所关心的事情,明白所有有利于理解客户业务的必要信息,设计和实施符合客户需求的介入方式,评价组织中全体成员的技能、能力和知识。有一个古老的笑话这样说:“咨询人员就是借了你的表,然后告诉你时间的那个人。”一个明智的咨询员知道他所提供的建议并不只是一点真知灼见——还必须包括一定的伦理训条。咨询人员,就是一个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实际和情感的“财产”进行策划的受托人,这样的“财产”包括:1)专有信息;2)最重要的是全体员工的希望、担忧和信念;3)客户的声誉和社会形象。负责的咨询员通过对这些“财产”的有效分析,帮助客户发现问题,更新观念,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增强责任感,并提高取得成功的能力。
 
参考文献
巴巴拉·利·托夫勒(Barbara Ley Toffler)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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