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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的伦理问题 Ethical issues in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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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的伦理问题 Ethical issues in technology

技术,是为了有益的目的运用智力对材料进行组织和驾驭的方法(昂戈,Unger,1994,3页)。可是,技术成果的组织和驾驭——从飞行器和化妆品到耕犁和核武器——较其本应发挥的作用来讲,有时既不明智又不充分。比方,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化学技术的应用每年在世界范围内至少使4万人死于非命,这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使用杀虫剂引起的。杀虫剂之类的事件说明,技术的设计和应用往往会蕴含伦理问题,即关于行为规则或关于是与非的问题。
大多数关于技术的伦理问题集中在风险问题上,其中包括人们是否充分知晓技术的危险,他们是否同意技术危险的存在,风险是否达到公正分配,风险施加者是否为他们所产生的威胁提供补偿,等等问题。
技术风险可大致分为两个类型,即社会型和个人型。社会型风险(比方那些来自液化天然气设施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非自愿的、外加的;大部分个人风险(比方那些在使用呼吸器潜水时由于调节器失灵而导致的风险)通常是自愿选择的。较后者而言,社会风险更容易引起严重的伦理问题,因为其潜在受害者一般对于是否接受这种风险没有太多的选择,比如,人们可以选择是否使用呼吸器和使用何种呼吸设备,但是,他们对于是否允许液化天然气设施建在附近通常没有太多选择。
技术风险究竟应该由谁来评估?是依靠专业技术人员(库克,Cooke,1992)还是依靠最有可能成为受害者的普通人(弗罗伊登伯格,Freudenburg,1988)?这一问题引起了许多伦理之争。科学家和工程师通常以权威专家的态度审视技术风险,部分原因是他们担心非理性、缺乏知识的普通人只会依据避险的直觉去评价风险,这样会阻碍社会和技术的进步(道格拉斯和威尔达夫斯基,Douglas & Wildavsky,1982)。许多道德哲学家则提出异议:技术评估不应仅仅从科学的角度做出论证,它同时必须反映公正的程序,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大众的福祉(克兰诺,Cranor,1992;施雷德·弗雷谢特,Shrader Frechette,1991)。再者,即使是科学家和工程师,他们在定义和评估技术风险时也持有惯常的偏见——比如,他们在评估核风险时表现了过于自信的偏袒(库克,Cooke,1992;卡恩曼等,Kahneman,1982)——伦理学家宣称,我们在需要从技术角度去评价技术,而且要从民主的角度去评价技术。
技术安全达到怎样的水平才算是足够安全?这一点同样引起了伦理之争。功利主义哲学家强调整体福祉的最大化,他们通常认为,如果能容忍一定限度的风险,避免强迫工业部门为不必要的防范措施而耗费巨额的资金(如,防止原子核融化及化学爆炸),这样会有利于大众的整体福祉。哈森依(Harsanyi1975)认为,技术风险的“恶性事件”是极其罕见的,他进而宣称,强迫工业部门避免“恶性事件”的作法往往拘泥于一些概率极小的风险上面,这种过于保守的态度会阻碍社会进步。相反,平等主义哲学家则强调,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既而坚持以人为本的保护措施,即使技术威胁的可能性不大。譬如,沙拉德·弗莱切特就同情这一观点,他认为,技术风险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应该尽可能保护公众免受其伤害,即使其概率很小。他进一步说明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试想,风险一旦爆发,其灾难性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全球变暖或毒气泄露之类的恶性事件仍令人记忆犹新(参见:罗尔斯,Rawls,1971)。一些平等主义哲学家也指出,如果坚持公平和平等的标准,技术评估者和决策制定者应该将举证的责任颠倒过来,即应该由那些带来技术风险的人来证明技术的安全性,而不是由那些可能成为受害者的人来证明技术风险的存在及其危害程度,这是因为伤害的因果环节很难证明——而且和风险的施加者相比,风险的受害者往往势单力薄,他们无法承受技术缺陷评估的成本——那些设计、实施、应用或从技术中受益的人应承担这个最大的风险(克兰诺,Cranor,1992)。
此外,对于工人或公众施加的危害(如化学物质排放)在何种程度上是可接受的?这一与技术有关的评判标准问题,仍然是引起伦理之争的热点。关于风险施加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风险的危害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分配的公平问题。比如,帕菲特(Parfit1983)认为,当前有关风险的伦理之争不应歧视子孙后代的正当权利。帕氏和其他学者一致坚持,如果为了当前的利得而将代价抛给未来,这样的技术在伦理道德上是值得商榷的。举例来讲,商业用途的核裂变的受益者主要是当代人,而它的风险和成本——辐射性废料——将主要由未来的几代人来承担。
一方面,很多经济学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眼光来评估技术,他们向一些说法提出挑战,如公平分配,并争论说带血的面包——通过肮脏的和有风险的技术获得——总好过根本没有面包,因为这样的技术带来了税收和就业的好处。另一方面,平等主义哲学家对技术的评估采用了“地理上的平等”(施雷德·弗雷谢特,Shrader Frechette,1993,1985)和“环境上的公平” 的标准(布拉德,Bullard,1993)。他们坚持认为,技术风险应在不同的代裔、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公平地分配。否则,他们宣称,在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人将承担不成比例的技术风险。较其他人而言,那些缺乏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和教育的人很难对于技术和工作场所的危险做出真实、自由、知情的允诺(麦克莱恩,MacLean,1986;瑞斯切尔,Rescher,1983)。不幸的是,化学设施和有害废物的垃圾场通常设在收入和教育水平以及政治权利最低的地区。
针对这种公平和允诺争论,一些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分配或允诺不可能是完全公平的。他们宣称,更大的好处是通过金钱和风险的交换折衷而来,比方,工人接受使用危险技术的工作,或公民接受由于其社区存在危害性技术而带来的税制上的优惠。以麦克莱恩(1986)为代表的平等主义者认为,一些价值(如身体的健康、环境的安全)无法用金钱来补偿;格维尔斯(Gewirth1982)肯定了这一观点,他说,起码,个人在道德和法律上有权避免癌症的侵害。概而言之,关于风险施加和交换折衷的伦理之争,其焦点集中于这样的问题:权利、家长主义、人类尊严、平等待遇、和技术风险的充分补偿等(汤姆森,Thomson,1986)。
责任,是有关技术风险的允诺和补偿之争的另外一方面。譬如,当今的美国法律以经济效率和更大的福利为由,豁免了部分获准运营核能源工厂的事故责任。许多伦理学家争论说,这样的免责违反了公民的权利,如平等保护权和正当程序权(施雷德·弗雷谢特,Shrader Frechette,1993,1991)。然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有限责任对于促进重要但危险技术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正如这个关于平等、允诺和补偿的讨论所表明的,与技术有关的伦理问题也许与科学和安全问题同等重要。一旦我们理解了这些伦理问题的重要性,我们围绕技术所提出的问题就不仅仅是“安全到如何程度才是足够安全?”,而且会包括“安全到如何程度才足够平等?”或者“安全到如何程度才足够自愿?”,抑或“如何才能对安全问题做出足够的补偿?”。
 
参考文献
 
克里斯汀·施雷德—弗雷谢特(Kristin Sharader-Frechette)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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