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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工业的伦理问题 Ethical issues in the defens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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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工业的伦理问题 Ethical issues in the defense industry

通常针对国防工业的指责包括政府采购、过高索价以及违反《海外腐化行为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等问题。助长这些做法的一些潜在的因素包括:关于国防工业的复杂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政府官员和国防工业巨头之间的“旋转门”(鲁贝尔,Wrubel,1989)、单一顾客市场,完成合同预算和时间表的压力。
鉴于国防工业大量的丑闻,联邦政府做出了如下几种反应:通过《1986年虚假标榜法修正案》,实行指令性的道德计划,并创设“蓝带委员会”负责调查此类丑闻。《1986年虚假标榜法修正案》设置了“联举行动”条款,据此,如果为国防承包商工作的雇员出面揭发检举承包商的不法或不轨行为,他可以得到政府的奖赏(即与政府联合起诉,要求取得罚金,此项罚金依法应由起诉人与政府分得——译者)(参见: whistleblowing,举报)。批评家认为这一法案鼓励了那些专门为获得赏金而寻衅揭发的人(辛格,Singer,1992)。“国防采购监管委员会”提倡将强制性的伦理计划纳入国防部的采购规范,此举尚处于提案阶段。
1986年,罗纳德·里根总统创设了由戴夫·帕卡德(Dave Packard)领导的“蓝带委员会”来调查国防采购中的欺诈问题。“委员会”对国防合同承包商的一项主要建议就是采纳伦理计划,《国防工业动议》由此生成。该《动议》由18个国防承包商拟定,原则是自愿遵守,自我约束。
若加盟该《动议》,公司必须遵从以下六项商业伦理(business ethics)和行为原则(“总统蓝带委员会”,1986,251页):
 
1、各公司必须订有并遵守明文的商业伦理和行为准则。
2、公司的准则应为其员工确立高尚的价值观和评判自身以及公司行为的标准;各公司应就准则规定的个人的责任为员工提供培训。
3、各公司应创造自由和开放的氛围以允许和鼓励员工向公司报告那些违反准则的行为,并且不担心因之遭到打击报复。
4、各公司有义务自我约束,监督其对于联邦采购法的执行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主动揭示其违反联邦采购法的情况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5、各公司对同行的其它公司负有责任,在共同监督和勉励下遵从行为规范以保证国防工业的清廉正直。
6、各公司必须依准则承担起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
 
这六项准则旨在促进良好的管理实践,确保公司遵守其它复杂的法律规定,并重建公众的信任(1990年,3页)。
《国防工业动议》属于在一个行业内推行伦理的一次最大胆的尝试,但它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尚未可知(库兰德,Kurland,1993年对《国防工业动议》的批评)。
 
参见:codes of ethics,伦理准则
 
参考文献
南希·库兰德Nancy Kurland)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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