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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和企业创新 Ethics and entrepreneurship

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早在二十世纪上半叶曾指出,创新活动是通过挑战现状和重新组合这样的“创造性的摧毁”过程来实现变革。按照熊氏的观点,创新活动是指存在于惯例范围之外的事件和程序,是对经济做出的“创造性反应”,绝不是因循守旧(熊彼特,Schumpeter ,1934)。运用熊氏的定义,企业创新是一系列体现社会活力和再生能力的活动和过程,表现为个人、团体、组织或公司的合作行为。这个宽泛的定义抓住了创业者与企业创新活动以变化为导向的实质,无论具体的人和环境如何,它同时也强调了作为创新精神的发源地的中小企业的起步和创新。另外,创新也被视为创造私人财富的法宝,并转而通过一定的过程实现社会利益,比如说,增加就业率或提高就业质量;有益的创新同样有助于生活质量的提高(文卡塔拉曼,Venkataraman,1994)。
具体地说,创新活动由一系列过程组成,由此创造出新产品、新市场、新工业、新技术以及新型的组织形式(熊彼特,Schumpeter ,1934)。富有创新精神的工商企业家对新的生活方式具有远见卓识,但其最基本的素质是能够调动关键的资源(资金、知识、技术等)去寻求发展的机会,尽管他们通常并不占有或直接控制资源。能够调动他人参与到该过程之中,这需要相当的技巧和毅力。
专门研究伦理学和创新精神之间交叉关系的文献并不多见。有关该论题的研究方法之一就是探究创新活动突出运用伦理概念的因素,并将其与按部就班的企业环境进行对比(如缺乏活力的小公司和稳定而官僚的大公司)。问题是,与其它创新精神淡薄的企业相比,新兴的企业、快速增长的小公司、以及追求创新和变化的大公司的某些分支,它们会遇到更为特殊的伦理问题吗?迪斯和斯塔尔(Dees & Starr,1992)对于这个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既而鉴明了在创新管理(与行政管理相比较而言)背景下考虑伦理因素的三大领域:倡议、关系和创新。
倡议:为了调动关键群众的积极性,企业家必须做耐心的倡议和动员工作,将群众团结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周围。然而,企业家眼中的目标经常与常规旧制、乃至传统的市场定义和消费者偏好发生龃龉,因此力求创新的企业家必须打消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疑虑,获取有效的资源,去开辟一条荆棘丛生、前人未曾涉足的道路。成功的创业者能够在被说服加入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将风险和不测分散开来,做到游刃有余。但企业家作为一个倡议者必须巧妙地在诚实和策略之间把握分寸,又不能对利益相关者隐瞒风险和潜在的损失。通常来讲,许多潜在的投资者或可能提供帮助的人们会作壁上观,视其他人的踊跃程度跟风而动,这样,创业者就必须打破僵局,征得认同和支持,在驾驭风险的同时避免误述其他人的立场。在这种环境下,创业者必须做到热情有度,否则可能产生伦理问题的灰区。
关系:在创业之初,核心关系网(家庭及亲朋好友)的资源通常是创业者寻求立足的首选(拉森和斯塔尔,Larsen & Starr,1993)。这样的关系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的,有赖于控制着资源的家庭成员和亲朋好友(由他们投资或借贷)的相互信任,最初的供应商和客户也基本上属于此类,无外乎亲戚或熟人等。如此这般,道德困境也就接踵而至:原本的社会和家庭关系中掺杂了功利目的,各自的角色和期望随着事业的成败而起伏不定。迪斯和斯塔尔(1992)在谈及“交易伦理”时曾说明了“利则合,患则分”的道理,也就是说,若各方都能利益均沾,相互的关系会锦上添花;倘若创业者发现这种关系已成为累赘,那就难以维系了。这种锱铢必较的“势利眼”式的决策在商业上是必要的,但它经常会陷创业者于不义——曾一度帮助创业者安身立命的亲朋好友的亲谊之情如今和创业者的经济蓝图发生碰撞。这种冲突,加上创业者个人对成功的前景义无反顾的渴望,促使他不愿正视现实的秩序。换而言之,创业的特殊性与创业者的决心和信念会孳生千夫所指的不道德的行为。但是拜德和史蒂文森(Bhide & Stevenson)对此则难以苟同,他们发现大多数创业者是诚实信义的典范。其他研究还揭示出:创业者并非利令智昏,他们比那些因循守旧的经理更能信守个人的道德标准,不过,那些不检点行为流传甚广,既而涂污了创业者的形象。那些信口雌黄、见利忘义的创业者确乎有之,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某些创业者的个人品格有关。
创新:迪斯和斯塔尔提出的广义的创新包括技术、管理和社会创新。连续的创新可以造就新的制度和文化价值。创新打破了传统,也为公司内外带来了始料不及的道德风险。信息、技术、基因工程、雇员社会契约、组织形式或新型领导方式等方面的创新都会引来史无前例的道德关注,而且都必须被纳入商业管理的统一观念之中。甚至当新产品、服务和制度结构满足了现实需要时,这种创新对现状的冲击波总会掀起一轮新的伦理问题。
社会关系:以前,创业精神的研究着重于企业家的特点和文化背景,但收效不大;当今的研究开始认识到企业家的创业过程是牢牢地嵌在社会关系网之中的,伦理问题由此被提上了中心议程,以此来解释创新现象。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鲍威尔(Powell,1987,1990)以及其他人均强调这种经济行为的嵌套性,进而提倡探索经济活动所依存的社会结构。这些结构一般被认定为家庭和亲朋好友,它们为企业家创业提供了契机(即结构上的嵌套性)。从这一点来看,信用和名誉等非经济因素构成了企业家创业的决定因素和成功管理的关键控制因素(拉森,Larsen ,1992)。这种观念认为,创新的企业在以信任为基础的关系网中的嵌套对公司的生存至关重要,而且,有选择地培育和管理这种嵌套关系对于创新和成长中的企业实施经济战略大有裨益。这些,对于创业活动来说,绝不是外围的或偶然的因子,而是推动和提高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伍兹(Uzzi,1994)曾暗示,这些力量可能非常隐秘,因此逃脱了熊彼特的嗅觉,但它们却是企业创新、市场的开发与扩张的动力源。根据这一观点,创新企业与周围关系网的嵌套性在很大程度上解开了创新企业的形成、发展和创新能力之谜,而这种关系网的核心在于伦理问题(信任、关系等)。由此可以推断,伦理问题不仅是创新活动的一部分,实际上,它还在很大的程度上代表着生机勃勃的企业创新这一经济现象背后的根源。
依照这种概念的构架,创业者和新的、成长中的创新组织与至关重要的、相互依存关系网息息相关,从个人对个人到个人对社团,到公司对公司,到公司对公司网,依此类推,一个庞大的、相互交织的网络会不断地延伸开来。在创业领域建立明晰的理论基础业已日臻完善,经验的积累强烈要求建立一个理论模式来解释公司的形成和成长(奥尔德里奇和齐默,Aldrich & Zimmer,1986;伯利,Birley,1985;拉森,Larsen ,1992)。积累的证据和由此产生的理论显示,如果抛开了信用、关系和信义等非经济因素,创业活动就成为无源之水。再者,创业者、创业者群体、乃至他们的企业组织都建立了纵横交错的关系网和各式各样的战略同盟,在其中,经济交易固然极其重要,但它们只是错综复杂的交易过程中的一个层面,殊不知信用和信义对于交易过程的构造和控制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愈来愈多的创新公司开始认定一道富有弹性的底线,这为创新精神和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线索。这道富有弹性的底线是指,将对雇员、团体、顾客、供应商、投资者以及自然环境等——所有这些与创业所依赖的利益相关者的持续、真诚的关心纳入公司的理念和经营过程之中。坚信这种思想和经营理念的公司和企业家个人开始构筑各种关系网,将那些服务于更广泛利益的伦理原则的合法性及其战略价值铺展开来。本世纪90年代出现的这类公司包括:里维·斯特劳斯公司、斯莱德·莱特公司、本与杰瑞公司、美艳公司、斯托尼费尔德农场公司、和伊卡沃公司,等等。对这些公司而言,创业精神和伦理的主旨不仅是在企业创建和发展过程中避开容易引发争议的行为,它还要求企业通过自身的经营与投资者、供应商和顾客的网络携手并肩,一起为社会和后代谋福利。例如,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已经走到了前沿,它们率先设计和执行针对企业活动的生态和社会审计,审计的结果向大众公开。相对那些按部就班的公司而言,创业企业在更大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对照理想的伦理标准来检查并评价企业的行为。尽管这种公开的立场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但一个可喜的局面正在形成。这些创业公司的经营理念一开始就是标新立异、反传统的。它们与社会和生态系统,以及顾客、供应商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关系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对公司的定位和自身义务已经远远超出了以股东收益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论。例如,它们标榜,盈利是为了进一步服务于顾客、雇员、供应商和当地社区,乃至更大的国家和全球社会以及经济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在这些形式和关系网中,伦理因素扮演了一个鲜明的角色,它直接影响着公司政策的形成,并通过价值共享和竞争差异化推进关系网的协调发展。这些公司的姿态大大吸引了消费者的注意力和赞许,大笔的美元滚滚而来。因此,它们的道德立场也就日益成为一项战略竞争优势。尽管传统公司也信誓旦旦,或在有限的方面给予真诚的道德关爱,但那些以伦理为核心的新企业在创新经济领域所取得的领导地位表明,领导商业的新模式已经渐露风采。
在过去的十年间,对创业领域的研究产生了戏剧性的进展。80年代早期,这一领域还鲜有人问津,只有零星的学者从事开拓性的研究,学术观点也稀稀落落。接下来的十年中,随着人们对创业的兴趣不断增强,有关研究开始致力于区分一系列的主体和概念。然后是更为系统的研究,尽管其他研究人员仅仅强调公司成长或创业者、资源和经济机会的相互关系(布罗菲,Brophy,1986),创业企业(成长导向型)和小企业的分离已被广为接受。此外,理论界还推出了能提供更可靠的实证数据的研究工具和其它方法(丘吉尔,Churchill,1992),建立了各种研究分支,如公司风险投资、风险形成、女性创业者、风险资本、高科技企业和创新过程(如何以创新的精神管理企业)等,由此扩大了研究的领域,而不再停留于早期那些仅仅集中于对个人创业者的描述。丘吉尔(1992)提出了研究创业的几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各自的目标、分析组合和研究视角。第一种方式集中研究公司的创建和推动经济和社会变革的职能。创业的职能是创造工作机会和调动资源,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研究的领域注重新公司的生成及其相关的所有影响因素。第二种方式集中研究创业活动中的创新能力。创业再次被视为变革的动力,但重点在于探究创新发生的时间、契机,以及将创新引入市场。公司风险投资是这组研究人员关注的焦点,成长导向的高科技创新企业也在其中。丘吉尔提出的第三种方式将创业定义为一种综合领域,在此领域里,各个学科的研究人员力图将不同学科的概念(以往用于研究大型的、非创新的企业)运用于刚刚起步的、富创新精神的、快速增长的企业。例如,驻足于营销学、战略管理学、组织行为学、技术转让、商业伦理学和社会关系学等传统理论的研究人员试图运用各自的观点来解释创业活动。这一领域的发展,与创业者和创业公司所代表的新型商业模式一道,向各门学科敞开了研究创业的大门。创业精神和伦理学的交叉构成一门新型的学科,它对企业家、公司、以及商业的属性都至关重要,因而值得加倍重视。
参考文献
安德烈·拉森(Andrea Larson)

摘自刘宝成教授译著的《布莱克韦尔商业伦理学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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