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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正义观点对比

日期:2010-4-26 10:21:07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正义的观念标志着东西方的文化发展历程中的道德之源,并且拥有共同的基本精神。

      追溯西方正义概念迄今发展的主脉,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始,在吸收了中世纪基督教的良心观念后,注入自然法的启蒙观念,融合为自由主义的同时加入了社会主义的思想因素。自古至今,正义一词所包含的正直、无私、公平、公道等基本语义得到了保持。事实上,柏拉图是最早系统讨论正义的思想家。他将正义解释为:“尽本分职责。”这个解释也成为后来的正义理论,并提供了思想渊源。柏拉图认为正义是整体道德,而非具体的德性。正义体现的是和谐的生活秩序,各人在其中各尽其责。而各人的德性则是维持这种生活秩序的前提。在柏拉图之后,其弟子亚里士多德对正义又有了新的观点。他认为正义需要维护共同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故他将正义划分为普遍的正义与特殊的正义。普遍的正义就是守法,“正义意味着守法,违法便是不正义。”同时,他认为正义意味着不能应得到不应得的东西。对于他人的分配,也应分配其应得的部分,即“公平所得”。他将正义视为“最完美的德性”,“是一切德性的总汇”。中世纪欧洲的代表人物就是奥古斯丁。他认为真正的正义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因为“正义是一个永恒的标准,先于国家存在而存在”,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正义和自然法。正义的主要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神学正义论的代表理论。到了近代,西方出现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它将自由、平等、博爱定义为正义的首要价值。其代表人物霍布斯第一个提出以人的利益和安全为基础的正义论。人们为了获得人身安全,必须让渡一些权利,订立契约,继而建立国家,组成社会,于是出现公平与正义。随着西方自然法学派的复兴,新自然法学派应运而生。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最为系统、最为精辟的分析,被称为“正义理论集大成者”。他认为,正义的目标就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进而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分配。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中,正义观的核心范畴为“义”。许慎《说文解字》里有:“義,己之威义也。从羊从我。”《礼记•中庸》有:“仁者人也,義者宜也。”这些都是早期文献中直接的训释。中国传统文化对“义”多释义为合理、应当,并且与“善”同出一辙。但在历史中,以儒家、墨家为首推崇仁义,但二者具体观点不尽相同。孔子认为义能够体现一切道德条目的要求,将其提到最高道德范畴的地位。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义的来源是人的“羞耻之心”为义的品德提出了人性中的先天依据。而荀子主张“隆礼贵义”,将礼义并举。墨家代表人物墨子认为,对财富名位的取舍要以义为标准,对人的亲疏远近也要以义为标准,凡不符合义的财富名位以及情感都不可取。墨子强调贵义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身体力行。不分社会地位高低,一切人都应努力行义。墨子推崇义德义行,但他的义与他的“尚同”、“尚贤”联系在一起,没有脱离等级观念。中国传统正义观始终没有脱离“义利之辩”的中心议题,包括“事利而已”、“思义为愈”以及“言义必及利”,但最终以董仲舒发展的儒家义利观成为了古代正统。董仲舒认为,仁与义两个道德范畴应用的对象和作用不同。仁是对待别人的道德范畴,对待别人要有爱心,宽厚而不苛求,使别人得到安全而不遭残害。义是用以自律的道德范畴,对自己要有原则,严格而不苟且,使自己的思想言行处处合乎道德要求,如有违背就要自觉改正。

      正义在东西方的文化中都加入了道德观念,并且有共同的基本精神。但由于东西方文化发展上的差异,正义概念的发展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如果将二者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正义是一个较具综合性的概念,分析意义不彰明。而在西方思想中,它的发展较早地与对法律的认识结合在一起,并较早具有一些比较明确的分析意义,这些意义可以借助哲学的分析来澄清。因此正义在西方哲学、政治和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西方人的正义观念也塑造着他们的政治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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